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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2 08:27:1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提高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实际困难,提升人民法院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择优选任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编制延安市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人名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的范围:

1.申报机构属于陕西省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

2.在我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设有常驻办事机构的优先考虑。

(二)申报机构的条件:

1.申报机构应当持有在本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和保险、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2.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3.申报机构成立需满3年(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以总机构的成立时间为准);

4.申报机构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不能编入名册:

1.申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申报机构因执业、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3.申报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延安市财产保全案件保险担保人入册申报表(附件);

2.申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名章及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企业简介等其他业务许可证照;

3.申报机构需提供办理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主要从业人员名单;

4.申报机构需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率和偿付能力报告;

5.申报机构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申报机构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A栋516办公室递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均需统一装订,编制页码,逐页盖章或骑缝章中任选其一,并附电子文档资料,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

2.申报机构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予以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入围资格。

四、评审

(一)评审范围:评审活动将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中按程序进行选定。对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或逾期申报的机构取消评审资格;

(二)评审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和其他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三)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采取现场审核考查,走访主管部门等形式,对申报机构的服务口碑、偿付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规模、注册资本金、办理财产保全担保案件的经验等因素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量。

(四)确定名额:本院将根据符合入围条件的申报机构数量及案件办理实际需要择优确定入册名单。入册名单待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附:延安市财产保全案件保险担保人入册申报表

 

联络部门: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人:杜姜陶  

电话:15009112121 (0911)2117127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