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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法院:订婚后女方“消失”,男方诉请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延川法院干警  发布时间:2022-12-13 09:31:13 打印 字号: | |

在很多地方,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都会按照风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但如果订婚后女方悔婚或者突然消失,彩礼还能要回吗?

近日,延川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掏空一家两代人凑够彩礼钱终于顺利完成了订婚仪式,可订婚数日后,女方突然“消失”,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花费共计14万余元。

20185月,杨乐与王琦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彩礼钱10001元,娘家亲戚衣服、被褥钱12000元,王琦本人三金、衣服、购车押金、手机等118000元。订婚后双方商定于同年10月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仪式。可谁知,王琦突然凭空“消失”,杨乐一家四处寻找都没能找到王琦下落,也无法取得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杨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杨乐询问了案件详细情况,随即展开送达工作,在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杨乐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考虑到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和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同意了杨乐的申请。鉴于公告送达的特殊性,王琦本人如果不到庭,法庭当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在庭审前多次进村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双方订婚时在场的见证人也一一进行了调查。庭审时,法官组织诉讼参与人对调查取证进行了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出于内心真实意愿,对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形,彩礼收受一方往往是需要返还彩礼的,因为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目的未达成时,赠与不能实现。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按传统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杨乐按照传统习俗给付了王琦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王琦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彩礼应该返还。法院遂酌情判令王琦返还杨乐各项经济损失93000元,对于杨乐主张返还订婚前饭局开支、见面礼(倒酒钱)等,不属于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故本院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之目的即为结婚,目的未达成即构成解除婚约关系的充分理由,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财物,具备一定的附条件赠与的性质,作为赠与所附的延缓条件即结婚未成就,财物受领人自应返还相应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0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0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将作为决定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符合第()()项情形的,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法官提示:

钱财乃身外之物,双方既然选择了要组建家庭,就应该互相沟通、互相包容,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但因诸多原因最终未缔结婚姻的,涉及彩礼问题时,收礼方应及时返还,给付方也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