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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法院:审理“扫码领礼物”新型诈骗案件
作者:黄龙法院干警  发布时间:2022-12-08 09:31:44 打印 字号: | |

“来来来,扫一下二维码,把亲朋好友拉进微信群,免费领取礼品!”天底下还有这样的好事?不用花一分钱,就能领取精美礼物?

扫码、转发,拉人进群一个小小的举动,背后隐藏着诸多陷阱,二维码、链接很可能是刷单返利骗局或网络博彩等诈骗网站,你的扫码和转发不仅泄露个人信息,还连累亲朋好友,让更多人陷入诈骗圈套,损失惨重。

125日,黄龙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被告人王某雷、王某明等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通信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王某雷、王某明等四人作出有期徒刑判决并处罚金,责令被告退赔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作案相关设备、工具等。

案情简介

今年723日,黄龙县界头庙镇石家庄村的张女士在幸福门早市买菜,听到有人喊“只要有智能手机,扫码拉个微信群,就可以免费领一提卫生纸”,她好奇的上去问怎么领,只见一名小伙拿着她的手机对着他们的手机扫了二维码,然后添加了一个微信群,拉够了三十多个人才把手机还给了她,她也如愿领了一提卫生纸。

81日上午,被张女士拉进群的赵女士向黄龙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被骗两万多元。原来赵女士被拉进群后,刚开始在群里抢红包,随后群主开始发布关注明星公众号的佣金的任务,又发了一个进群的二维码随后进入第二个群,进去群后开始做任务,赵女士做了五、六单任务后,群主发了一个叫“智安星”的APP链接,她下载注册登陆后,有接待员联系她开始做任务得佣金,小额佣金返现后开始大额转账,开始连单,之后被对方说是违规操作,之前转的钱就算白转了,只能重新开始做任务,这才发现被骗。724日、85日,黄龙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明、袁某文、刘某彤、王某雷等分别抓获。1125日,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向黄龙法院提起公诉。

黄龙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雷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虚假招聘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被告人王某明等人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微信二维码。二人伙同他人先后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新荣区、左云县,陕西省洛川县、黄龙县等地的集市上摆摊,以扫二维码送礼品的方式,诱骗路人扫二维码建微信群,每个群为一单不低于三十人,由王某明将建好的群截图,并通过腾讯QQ群发给王某雷,每单报酬为一百三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王某雷、王某明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这是一个典型的“地推式”引流团伙,所谓转发信息、拉人入群领礼品,实则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吸粉引流”。嫌疑人通过添加微博、微信、QQ等社交软件,完成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网络诈骗团伙对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每一次转发信息、每拉一个亲戚朋友入群的背后,成全的都可能是一个违法犯罪团伙,导致自己和他人落入电信网络诈骗“陷阱”。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知法犯法,别让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