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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制报】黄陵法官判后答疑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2-11-07 10:24:03 打印 字号: | |

   “庭长,被告嘱咐我一定要向您转达,他已经收到了好运来公司的赔偿款!”10月26日,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在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办公室向承办法官说。

  好运来公司将位于黄陵县境内的承揽工程项目交由下属某分公司具体施工。2021年7月,王某与该下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其工地从事井下掘进工作。该下属公司以好运来公司下属的江西某公司名义,在江西省某市社会保险机构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后王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王某申请了仲裁,该下属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原告认为公司已经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因工伤造成的赔偿款;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为其缴纳社保,而是选择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市缴纳社保,扩大了被告的工伤赔偿损失,且被告与好运来集团公司下属的江西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其缴纳社保,应由原告承担相关责任。因双方互不退让,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判。宣判后,原告向法官提出对法院判决书的困惑。经过法官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原、被告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工伤补助金等共计12.5万元,并当场履行。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22年11月05日 第五版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