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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法院:法院保护个人姓名权 银行获判精神损害金
作者:宝塔法院干警  发布时间:2022-10-28 08:38:38 打印 字号: | |

2022年9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宣判了三起银行侵犯自然人姓名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不仅切实保障了自然人的姓名权,更为银行敲响了审慎从业的警钟。

20071011月,沙某某个人信息被人冒用,在三家银行分别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有恶意透支行为,逾期金额8000余元。202110月,沙某某向征信中心业务操作平台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称申领信用卡业务非本人办理,且基本信息不准确。次月,征信中心出具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答复:经征信中心内部排查,征信系统端数据与三家银行一致。后三家银行分别注销了沙某某名下涉案卡片账户信息,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将沙某某在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全部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三家银行作为信用卡审核主体,在沙某某本人未到现场签字认可,且基本信息均有误的情况下,审批通过了涉案信用卡的开通使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涉案信用卡已被恶意冒用十余年,长期影响沙某某在银行的正常信贷活动,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判决三家银行分别向沙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个人征信记录已经是一个广为熟知的词汇,它广泛用于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还可能用于求职、租房等需要提供信用状况的地方。因此,如果公民个人信用报告有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良好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