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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法院:能源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作者:志丹法院干警  发布时间:2022-09-26 08:54:1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传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争做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官,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聚焦县域能源产业发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目的,920日,志丹法院能源巡回法庭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将法庭搬到了企业一线,在志丹县某工业园区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马某、高某某二人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2523日和2022524日,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高某某两次驾驶翻斗车,从志丹县某节能减排有限公司对面干料厂,装了两车油泥和土搅拌在一起的危废渣,分别倾倒在了志丹县双河镇康家沟某路段河槽内和安塞区高桥镇某河畔边上。其二人两次共倾倒危废渣共计13吨。经聘请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马某、高某某所倾倒的油泥土进行检测,检查结果分别为石油溶剂(可回收石油烃总量)1.26×105、石油溶剂(可回收石油烃总量)4.73×1O55.38×1051.03×105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两次共计倾倒13吨,严重污染环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缩减成本,攫取高额利润,罔顾国家有关规定,抱着侥幸心理,违规排放、倾倒废弃物,容易触犯法律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我们提醒,生活中会遇到很多诱惑,但诱惑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唯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用理智克制自己的贪欲,才能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要知道“畏法度者最快活”,愿我们大家都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