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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法院:宜川县一男子“三进宫”仍不思悔改!再伸贼手“四进宫”
作者:宜川法院干警  发布时间:2022-09-19 09:43:35 打印 字号: | |

盗窃是损人害己的行为,亦是法律不允许的。天上没有馅饼、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君子爱财取财之有道,幸福是靠奋斗出来的,切勿因好逸恶劳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请看本期案例。

与周某有着相似之处的还有一位1984年出生的宜川县男子李某某,已是第四次入狱,多年的铁窗生涯并没有让李某某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反而屡屡挑战法律底线。

惊人履历

2011.8.24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12.8

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6.28

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22.7.25

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2日,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决定,宜川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李某某逮捕;9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贼心不改再“进宫”

202253日至202254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窜至宜川县白家塬村、五里坪村,翻墙进入刘某、齐某院内,进入屋内后在刘某家盗取现金310元、齐某家盗取现金140元。

 202298日,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构成累犯。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 条 链 接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屡教不改,必会铸成大错。牢狱苦海无边际,回头才是阳光岸。奉劝那些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必被捉!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要定期检查、更换损坏的防盗门窗,尽量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外出和晚上睡觉前,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拨打110求助,筑牢安全篱笆,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