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吴起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偷盗井场电机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提议上山盗窃,所得钱款平分,李某某表示同意。后贺某某驾车载着李某某来到吴起采油厂某井场,发现该井场无人照看,二人用所携带的扳手将井场3台抽油机电机上的螺丝拧掉,并用钢锯将电机皮带锯断,遂将所盗电机抬到车上驾车逃离。后贺某某联系收购电机人员以2100元的价格将所盗的3台电机出售。李某某获利1100元,贺某某获利1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认定,被盗的3台电机在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3154元。案发后,贺某某、李某某上交赃款2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