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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法院:拒付劳动者工资 这位“老板”被判刑
作者:宜川法院干警  发布时间:2022-09-08 17:23:45 打印 字号: | |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近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审理查明】

被告人郝某于20215月从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包了宜川县某酒店装修的土建等工程,并于2021524日至78日期间雇佣赵某等14人从事土建工作。完工后,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按照工程量付清了郝某工程款445000元。施工期间,工人多次要求郝某支付劳动报酬,郝某迫于无奈于20217月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赵某等14人工资102012.5元钱,之后以工程亏损、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躲避支付。

2021812日,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郝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郝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

【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郝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下述判决:被告人郝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寄语】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更涉嫌刑事犯罪。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劳动者当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理性对待,存取证据,第一时间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