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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法院:卖房“收获”的官司
作者:志丹法院干警  发布时间:2022-09-06 08:43:46 打印 字号: | |

202110月份张三因孩子上学需要打算将志丹县城的房子卖掉,想在延安市里买一套房屋,遂将房屋出售广告在朋友圈和小区广告栏发出,但是问价的人多但想买的人少。11月份,经朋友提醒和推荐,为了尽快将房屋出售,张三找到了县城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双方商量后,房屋中介公司愿意以520000元价格购买,购买内容包括现有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等,并签订了定金合同,房屋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向张三交纳了定金21800元。双方约定30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收全部房款,若出售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买方违约则丧失定金。

之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未能签订合同,在约定时间到期的5日后,张三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李四要求张三返还定金,张三不允。李四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三双倍返还定金43600元。

志丹法院受理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张三,被告张三电话回应其没有责任,不予返还,同时以自己忙于生计无法抽身到法院说明情况。根据原告李四提供的地址上门无法找到被告。无奈办案人员使用“12368”进行短信送达并同步使用电子送达平台,告知李四不积极参加诉讼可能导致的后果。在办案人员的多次电话以及短信联系说服下,李四来到法院向办案人员陈述了不予返还定金的原因有二,一是在约定的30日快到期时,其向李四打电话要其准备房款,尽快签订合同,但李四不能筹集房款亦不签订合同。直到确定的期限到期,原告李四也没有向其付款,因自己在延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期限亦已到期,再不付款就会违约,所以在期限届满,被告只能另想其他办法出售。二是李四工作人员多次威胁侮辱谩骂被告,给被告造成巨大伤害。如果原告当时能平心静气协商,无论如何被告也会如数退还其收取21800元。原告张三陈述,首先,自己没有辱骂被告,是工作人员因为被告将房卖于他人,生气后不理智表现,他自己本人以及员工向被告进行了道歉。其次,在约定到期的30日当天,其电话联系被告让其取房款,但被告说其当天有事不能过来。等两三天后,其联系被告,被告已将房屋卖于他人,自己让被告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现在只能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原告提供了书面合同和与被告的通话录音,根据其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到期之日向被告通知交款和签订合同,被告对该事实又不认可。被告提供了自己的卖房合同以及付款银行明细,能够证明被告卖房是在约定期限到期之后,证明被告违约的证据不足。如果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可能双方并不会因此停止纷争。根据双方对立情绪以及在卖房之后发生的种种不愉快之事,办案人员充分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注重调解,不怕麻烦、不怕繁琐。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消除双方怨气,达到案结事了,办案人员决定在庭后进行面对面调解,用感情消除隔阂,讲道理感受得失,谈法律预防纷争,通过多角度说服。原告想用被告的房赚取更多利益,被告想让自己的房子卖更高的价格,这都在情理之中。双方因房“结缘”,又因房“生怨”,想用房赚钱,又因房发生纠纷形成诉讼,如果各自后退一步,定会峰回路转,海阔天空,考虑到虽然原告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谩骂,但被告房子卖于他人价格高于双方议定的价格,被告应做出适当让步。经过调解被告最终同意返还收取定金一半10900元并当即进行了微信转账兑现,双方的纠纷就此画上了休止符,案件得到了满意的解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