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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制传媒网】交通肇事判决承担义务 判后和解法院催促履行
作者:刘佳尧 记者 王延峰  发布时间:2022-08-24 15:55:10 打印 字号: | |

8月16日,王某和刘某一起拿着他们的还款协议来到黄陵法院,主动找到案件承办人冯娅鸽法官来履行最后一笔付款义务。

2019年8月25日,刘某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行驶至黄陵县桐店路上,与王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的东风牌自卸货车相碰撞,刘某因此次事故致左小腿关节以下截肢,其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随后,刘某因赔偿事宜诉至黄陵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费用共计556383元、被告王某赔偿刘某30100元。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因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王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王某分3年将其应履行的30100元还清,每年偿还10000元。协议达成后,每到履行期间,冯法官都会给王某打电话督促其履行支付义务。王某经过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提前半年将刘某的款项付清,所以出现了前面他们来法院履行付款手续的一幕。

【当事人说事】

刘某说:“此次交通事故使我的身心受到很严重的打击,通过冯娅鸽法官的耐心疏导,及时督促案件款履行,使得我提前拿到案件款,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感谢法官的辛苦付出!”

王某说:“因我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案件款,冯法官多次与原告及其家属协商,最后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谢谢冯法官对我的理解和帮助,也谢谢原告对我的理解和让步,所以我也要尽我最大的努力对得起这份信任,尽快履行案件款项,虽然我不能使原告的腿恢复如初,但只有向原告付清案件款,我才能心安。”

【法官说法】

每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后,当事人虽然手持生效判决,但并非最终结果,只有负有义务方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后,另一方当事人拿到款项,才能最终达到案结事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能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仅能够提高公民的公信力和社会地位,还能减轻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工作压力。希望大家都能像王某一样,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做一个有诚信的人。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车辆数量急剧增加,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审慎规范驾驶是驾驶机动车基本的行为规范。黄陵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强化多元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机制,进一步高效、便捷处理事故纠纷,在案件调解或判决生效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来源:西部法制传媒网 2022年08月22日
责任编辑: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