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吴起县人民法院庭后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徐某于2021年4月入职吴起县某餐饮店,工作岗位为后厨帮工,双方约定月工资2500元,全勤奖励200元。徐某就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徐某离职。同年6月,徐某以该餐饮店拖欠工资为由,向吴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要求该餐饮店一次性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703元。吴起某餐饮店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卷宗,组织双方当事人按程序开庭审理,查明该餐饮店未同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徐某缴纳社保,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餐饮店认为徐某未积极要求签订合同,亦有过错,双方相持不下。因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及优化营商环境问题,为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方式庭后开展调解,反复同双方沟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该餐饮店当庭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等175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