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子长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作出民事裁定书,为申请人孙某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子长市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为未成年人。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周某某多次对孙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近日,周某某对孙某某再次实施殴打后,孙某某遂向子长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周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自己及亲属。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子长市法院少年法庭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孙某某及其近亲属,并将该裁定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