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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法院:合同履行起纠纷,快速调解促和谐
作者:志丹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05 08:4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志丹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014年左右,李某某承接了某镇政府的小城镇建设多间商铺的水暖安装、门面玻璃门、卷闸门不锈钢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的施工。因水暖工程所需,李某某从王某某门市购买了价值 37755 元的水暖管材(后补打了条据)。同时李某某将一层门面房的玻璃门、卷闸门、不锈钢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交给了王某某。安装工程结束后,双方经过结算,李某某欠王某某 54578 元工程款未付。后王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向王某某共计转账14500元,剩余款项李某某未给付。无奈之下王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看案卷材料,电话和王某某李某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遂按时开庭审理,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向当事人释明双方争议所在。庭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但是对调解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认为,最后一次结算是对所有费用进行的结算,但王某某认为,最后一次结算是不包括材料款,仅仅是工程款的结算。后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王某某水暖材料款和工程款共计50000元,剩余款项王某某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法官提醒:在因买卖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在进行结算时,必须要求另一方出具书面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在要求对方出具的书面欠条,必须要求对方记载欠款对象、欠款数额、欠款原因、欠款时间、欠款人的身份信息等。平时一定要做好证据的记载和保存,避免证据的瑕疵带来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刘涵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