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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延安 红色司法基因生生不息
作者:张明瑛  发布时间:2021-07-16 11:19:12 打印 字号: | |

  在我国西北地区沟壑纵横的黄土高原上,有一座史诗般的城市——延安。她是中华民族的圣地,中国革命的圣地,也是延安精神的发祥地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重要诞生地之一。


  初夏时节,笔者来到延安这片红色热土,追寻先烈足迹,接受精神洗礼,感受人民司法的生生不息。



一孔孔窑洞

见证步履艰辛的司法进程


  午后时分,阳光正好。沿着延安市龙湾山崭新的石阶路蜿蜒而上,修复后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出现在半山腰。“廉洁、明辨、公平、正直、强毅、果敢、详细、谨慎”十六字训条雕刻在显著的位置。


  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此后的13年里,边区高等法院历经8次搬迁。龙湾山旧址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1年底至1943年1月间的办公地点。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此驻扎期间,正处于司法制度日渐成熟,法院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期,在老百姓心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当地老百姓亲切地称龙湾山为“法院山”。


  进入龙湾山旧址院内,一孔孔已褪去黄土外表的窑洞整齐排列。审讯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相邻依次排开。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之初,设置非常简陋,只有审判法庭、书记室和看守所,全院编制共6人。”讲解员介绍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后来规模逐渐扩大,发展到100余人,机构也逐步细化完善,设立了检察处、刑事法庭、民事法庭、书记室、总务科、生产科、秘书、看守所8个部门;看守所下设警卫队;各县乡设立县裁判员、乡调解员等。历任院长包括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代)、王子宜(代)、马锡五。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管辖延属、关中、绥德、庆环、陇东、三边6个专区、1个市、30个县的司法工作,受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并接受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监督。1949年3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改称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领导陕甘宁、晋南、晋西北行政区司法行政与审判工作。1950年1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随边区政府建制的撤销而撤销。


  “由弱小变强大、由被动变主动,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积累实力、发生巨变的阶段。”陕西省延安市延安精神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郝凤年认为,“这一时期实行的一系列中国特色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理念,为新中国全面执政奠定了重要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党在陕甘宁边区的13年法治建设实践,受到了边区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期间进行了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探索和改革,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宝贵经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汪世荣教授指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建立及其不断壮大发展,为边区的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同时也对新中国以及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次次人民调解

厚植为人民服务基因


  沿着一孔孔窑洞往里走,到靠近山外侧的一面,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礼堂旧址,现改为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


  进入陈列馆展厅,高4.6米、宽7米的大型浮雕映入眼帘。浮雕呈现的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推心置腹调解纠纷、受到群众拥戴的画面。群众手中举着的牌子上“一刻也不离开群众”8个字,是毛泽东为马锡五所写的题词,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所在。


  当时边区生活条件艰苦,老百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边区的司法工作具有浓厚的治理农村环境和服务战争的边区特色。在审判工作中,陕甘宁边区广大司法工作者将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贯穿于司法实践,形成了“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手续简便,不拘形式,方便群众诉讼”为主要内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的边区干部群众所津津乐道,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工作中得以具体体现。


  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坚持群众路线,是边区司法事业的重要特点之一。《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中强调:“为着便利于人民的诉讼……诉讼当事人不加以任何的限制,诉讼词不规定任何的格式,只要诉讼的原因说得清楚、看得明白,就够了。假如诉讼当事人,自己不会写诉状,又找不着别人代写时,也可以不用诉状,直接到法院口头申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录下来,法院同样受理。故一般穷苦的人民受到无辜的压迫、欺凌时,都有机会向法院请求解决。”


  此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还推行法官下乡,提倡调解结案,并指导民间调解,使大量的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在重地缘、血缘、人情关系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调解往往能更有效地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汪世荣解释道。


  与此同时,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尝试,规范民众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途径,如人民参审、就地审判、旁听发言、人民团体代理、人民调解、群众躬身等。其中,人民调解制度影响深远。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曾十分自豪地说:“这样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方法,在全中国范围内,只有边区敢于这样实验。”


一份份司法判决

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13年,孕育了光照千秋的人民司法制度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也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典型案件。


  在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里,一份泛黄的判决书影印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该份判决记录了肖玉璧贪污渎职逃跑一案的审判情况,是我党一以贯之反对腐败这一坚定态度的历史见证。


  1941年底,曾经的战斗英雄、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肖玉璧被执行枪决,在解放区内外引发强烈反响。


  肖玉璧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马家村,从小给地主家放马,饱受剥削。1933年4月,他加入中国工农红军陕北游击大队清涧支队,在作战中勇敢无畏,每次都冲杀在前,立下了赫赫战功。


  1937年12月,肖玉璧任陕甘宁边区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主任。上任后,肖玉璧却以功臣自居,不久就贪污受贿,并利用职权,私自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破坏队,影响极坏。案发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他死刑。肖玉璧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毛泽东对时任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说:“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那么,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


  就这样,贪污犯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专门发表社论,指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


  毛泽东在信中提到的黄克功案,也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理的最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之一。时任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爱上了在抗日军政大学学习的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1937年10月的一天,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16岁的刘茜。


  黄克功本人对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希望自己能够死在抗日杀敌的战场上,不要死在延安的法场上。他上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表示希望“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该案审判长雷经天也写信向毛泽东汇报了有关情况,附上黄克功的信,并提出“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极刑”的意见。


  毛泽东于1937年10月10日复信。他在信中写道:“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公审大会,判处逼婚杀人案凶犯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押往刑场执行枪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希坡认为,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特别是在确立革命法治思想方面,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复信确定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申明了无产阶级党性、阶级性和人性相统一的思想。


一件件为民实事

让司法优良传统薪火相传


  “作为延安法官干警,必须带头把延安精神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传承好、弘扬好,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延安法院的形象,在各项工作中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模范。”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天军说,近年来,延安两级法院以“坚持为人民司法的思想,强化为大局服务的理念,锻造为历史担当的队伍,创造为圣地添彩的业绩”为总体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政治业务大学习、办案质效大提升、院长公开大接访和纪律作风大整顿“四项活动”,全面提升司法水平。


  为学习传承好边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延安两级法院充分利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创新教育整顿载体,全面加强边区法治文化研究。延安中院挖掘整理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马锡五等7名司法英模事迹,在法官干警和群众中广泛宣传,弘扬司法光荣传统;编辑并即将出版三辑《陕甘宁边区司法研究》,启动《陕甘宁边区法院史》编撰工作,筹备成立陕甘宁边区法治研究基地,用心传承红色司法文化。


  “非常感谢延安中院的法官,你们辛苦了!”“法院为我们尽心又尽力,维护了我们业主的合法利益,真是太棒了……”今年4月2日,富县某小区数十名业主将写有“怀爱民之心,办爱民之事”“公正执法有效率,亲民廉洁好作风”的两面锦旗送到延安中院办案法官乔文博等人手中,并赞不绝口。延安中院法官利用15天时间,快速办理了18件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件,获得了百姓的认可。


  延安两级法院聚焦民生司法需求,不断强化涉教育医疗、侵权赔偿、房屋买卖、婚姻家事等民生案件审理执行和司法救助工作,持续深化“群众说事,法官说法”的“两说”机制建设,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取得明显实效,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传承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对于新时代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我们必须将其发扬光大,立足本职工作岗位,努力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延安中院第一党支部副书记、行政庭副庭长齐进飞说。


  革命圣地的司法人员已然将心中的崇敬与责任感,落实到每一个行动、每一起案件中。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已成为他们不变的坚定信念与追求。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2期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