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吴起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乔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酒后在吴起县将军广场站乘坐10 路公交车,上车后乔某拒绝购票,驾驶员督促其购票,乔某购票后在公交车行驶途中辱骂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并用脚踢踹公交车变速杆十余次,驾驶员与车上乘客对其进行制止,乔某不听劝阻。
后乔某欲驾驶公交车,并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为避免发生事故便将公交车停靠路边,随即与乘客下车并报警。乔某又来到公交车驾驶位置,试图启动公交车,但未成功。后吴起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乔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