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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法院: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作者:吴起法院 张艳霞  发布时间:2021-03-15 15:14:15 打印 字号: | |

3月12日上午,吴起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吴起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乔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酒后在吴起将军广场站乘坐10 路公交车,上车后乔某拒绝购票,驾驶员督促其购票,乔某购票后在公交车行驶途中辱骂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并用脚踢踹公交车变速杆十余次,驾驶员与车上乘客对其进行制止,乔某不听劝阻。后乔某欲驾驶公交车,并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为避免发生事故便将公交车停靠路边,随即与乘客下车并报警。乔某又来到公交车驾驶位置,试图启动公交车,但未成功。后吴起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乔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的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如2018年10月28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该事故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全社会强烈关注。

2019年1月8日,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也就是说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员与他人互殴或干扰驾驶员驾驶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