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9-10-17 15:36:38 打印 字号: | |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信用惩戒措施及强制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即从法律上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不仅取决于法院的努力,更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民事执行归根结底是财产执行。实质上,被执行人的客观履行不能是申请执行人承担经济流转后获利的风险和寻求司法救济败诉的风险。

如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李某、史某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产。

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5、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经过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详细告知了执行情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到此,经法律程序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为执行不能。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

 

(高喜霞)


 
责任编辑:高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