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洛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非法拘禁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该案由院长白宝庆担任独任审判员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建辉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该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
201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和同案犯钱某、荆某、孙某、胡某、冯某在县城东洲国际大酒店506房间内,为索要十年前李某甲殴打钱某的住院赔偿费用1.5万元,将被害人李某甲控制不让离开。钱某等人逼迫其打电话借钱,李某甲无奈用微信将3100元转至孙某的微信上,钱某嫌少便殴打李志伟,六人对李某甲拳打脚踢,并用皮带、木棍多次殴打,致使李某甲受伤。后某、孙某、冯某又将李某甲带至洛川县黄章乡下草地家中,准备向其家人要钱,被李母赶走。
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审判员首先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权利,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征求辩护人意见后,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及其证据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认罪认罚”制度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认罪服罪的效果,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极大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