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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法院:银行转账凭证是打赢官司的关键证据
作者:吴起法院 宋波  发布时间:2019-05-14 16:56:29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借贷关系并不完全依托于借款条据,许多的借贷关系并无借款条据的存在,比如:亲戚、朋友、闺蜜等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一定出现借款条据,当债权无法实现时,苦于没有证据诉诸法院。如你是通过银行转账向他人借款时,请保管好你的借款凭证,债权无法实现时,它可以帮到你。

  张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张某因经济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20000元。王某当时没有现金,便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张某借款。之后,王某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却一直推脱未予偿还,王某便要求张某出具借款条据,但张某拒不出具。王某苦于无奈之时,猛然想起自己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借的款,王某也是心细之人,经常将票据一类东西加以保管,为了便于自己管理账务,遂找到转账凭证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张某到庭。张某到庭后极力辩称自己没有向王某借款。在王某出具转账凭证后,张某又辩称转账是王某向其偿还借款。承办法官要求张某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张某无证据可以证实。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张某无从抵赖,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俗话说:“谈钱伤感情”。在现实生活中,谁都免不了要扮演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角色。即要形成借贷关系就应如实履行借款手续,不要因钱财实实际际伤害感情。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