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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法院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当庭获刑
作者:富县法院 贺金霞  发布时间:2019-05-05 16:48:43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富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袁某龙、贺某瑞、王某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袁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贺某瑞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龙、贺某瑞、王某分别投资20余万、10余万、10余万合伙设立了极速重机俱乐部,以出售、维修、保养摩托车为业,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非法高利放贷,由被告人袁某龙出资、联系贷款人,被告人贺某瑞、王某负责收贷,所收高额利息被告人袁某龙占50%,被告人贺某瑞和王某各占25%。三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之实。在借款时,提前收取“保证金”和“利息”,虚高债务。在贷款人无力清息时,采用“虚增债务”、“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被告人袁某龙、贺某瑞、王某在索债过程中,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胁迫、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构成恶势力。

  自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害人文某从被告人袁某龙处多次借贷本金共1.2万元,按日清息,在没钱清息时,被告人袁某龙采用利息翻倍、转单平账、房屋抵押、虚增债务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欠款,逼迫被害人文某向被告人贺某瑞、王某分别打了借条。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害人曹某章先后从被告人袁某龙、贺某瑞、王某处各贷款4500元,给三被告人每人每日清息50元,通过未清息利息翻倍、拉挂横幅、辱骂、非法侵入住宅滋扰等“软暴力”手段讨要高额利息,倒借条虚增债务,所收钱款三被告人按照约定比例分配。2018年5月至9月,被害人杨某升从被告人贺某瑞、王某处多次贷款共6500元、8500元,通过借条虚高、未按时清息利息翻倍、非法侵入住宅滋扰、辱骂、给其家人拍照发送给被害人杨东升,并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讨要高额利息,倒借条虚增债务,所收钱款三被告人按照约定比例分成。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贺某瑞因陕J56770公交车将其狗撞死,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当日2时许,被告人贺某瑞伙同杜宝宝将红色油漆泼洒在该公交的前挡风玻璃上,用扳手将该公交车的两个前大灯、两个后视镜砸烂。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龙、贺某瑞、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套路贷”的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涉案金额人民币224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龙、贺某瑞、王某的行为均已构诈骗罪。被告人贺某瑞、王某、高某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辱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纠集相对固定的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使用软暴力手段相威胁、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属共同主犯。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瑞,属主犯。被告人王某、高某属从犯,被告人袁某龙有前科,被告人贺某瑞、王某、高某属自首。被告人贺某瑞、袁某龙、王某、高某的亲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贺某瑞、王某犯二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富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