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办案 > 案件快报
洛川法院:村民非法狩猎野兔15只被判处拘役2个月
作者:洛川县法院 任红斌  发布时间:2019-04-04 08:47: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洛川县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雷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野兔1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没收涉案的作案工具;在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2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9日至5月5日,被告人雷某某先后6次在本村沟地设置“电猫”猎捕到野生动物野兔15只,并捡到野鸡2只、野羊1只,鉴定价值共计4800元,构成非法狩猎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8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无异议,但认为他捡到的野生动物不应赔偿。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雷保保,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野兔1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野生动物价值,应将捡到的野鸡和野羊的价值核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真诚悔罪,已预缴相关赔偿费用,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和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处。

  延伸阅读:

  一、禁猎期: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一)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

  (二)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执行。

  二、禁用的方法狩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