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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延安中院:排查化解涉众纠纷 切实推动平安建设
——陕西延安中院关于涉众型经济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课题组成员:康天军 雷钧 赵延慧 闫涛 武烨 田家军  发布时间:2018-12-20 09:11:26 打印 字号: | |
  • 图一:延安法院近三年受理涉众型经济案件数量情况
  • 图二:涉众型经济案件类型及占比情况
  核心提示:近年来,群体性债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工程款等典型涉众型经济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下同)呈高发态势,该类案件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区域和谐稳定的突出诱因。为做好涉众型经济案件防范化解工作,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近三年来延安两级法院审理的1817件涉众型经济案件为调研样本,进行了专题研究,就如何防范、化解和处置该类案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延安两级法院受理的涉众型经济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2016年300件,2017年763件,2018年1至9月754件(见图一)。从案件类型看,刑事案件84件,约占涉案总数的4.6%;民事案件1713件,约占涉案总数的94.3%;行政案件20件,约占涉案总数的1.1%(见图二)。涉众型经济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涉案主体复杂,牵涉人员多。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界别。如张某诈骗一案中,被害人身份包括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被害人达2000余人。

  2.涉案地域广,涉案标的额较大。如梁某为首的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案,犯罪活动遍布数省。从涉案标的额来看,几万元到数亿元不等。

  3.受害人相对集中,主体熟识度高。同一纠纷和案件类型的受害群体呈类聚态势,彼此熟识度较高,如非法集资案件中借贷关系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以及其他熟人之间,许以高利诱惑,继而相传犯罪信息。

  4.借助新型社交方式,作案手段多样。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微信等新型大众社交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炫富、感情欺骗等手段引诱被害人上当,以便实施犯罪活动。

  5.社会影响广泛,处置难度大。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涉案群众之间联络相对紧密,社会圈子相对固定,容易出现过激的维权行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较大。

  二、涉众型经济案件的成因分析

  1.融资渠道不畅。随着企业生产成本的不断提升,以及销售订单数量的下滑,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同时,部分企业因联保担保受到拖累,致使自身资金受损。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资产质量不高等因素,多数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仍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银行放贷周期长、下款速度慢的情况仍然存在,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慢的困境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企业为确保生产正常运转,采取许以高利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便出现企业主跑路、企业破产倒闭等情况,引发涉众型经济案件。

  2.防范风险意识差。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公众拥有的闲散资金增多,投资获利愿望也相应增强,希望获得多元化、高利润化的投资理财渠道。市场投资需求的不断扩大与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之间的矛盾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虚假宣传、高额回报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社会公众被暂时假象和虚假繁荣所迷惑,客观上为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同时,受害群体缺乏投资理财、法律知识,无法判别高额回报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只考虑资金增值,不考虑资金安全性,盲目投资。

  3.市场诚信缺失。当前,经济的转型升级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社会财富的累积、公众投资的乱象、市场诚信的缺失等社会结构要素失衡,企业诚信不足,个人诚信危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4.市场监管缺位。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涉众型经济案件多发的关键因素。一方面,管理机制失调,涉众型经济案件涉及多方监管职责,存在监管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监管职责主次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另一方面,协调机制不畅,在预防和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中,司法机关虽然与其他职能部门加强了协作,但亟须构建以综合治理的整体布局为基础的,运行高效、协调到位的工作机制,尤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配合仍需进一步加强。

  5.法治思维欠缺。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政策法纪观念缺乏、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引发群众不满;同时,“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在执法过程中习惯于就事论事、就案说案,忽略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法析理这一关键环节,没有形成处置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妥善应对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对策建议

  1.着力优化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法治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一要抓好源头治理,在引进重大项目、作出重大决策前,扎实开展决策合法性、制度廉洁性、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构建涉众型经济案件涉稳问题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形成防范化解处置联动合力,组织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开展专题活动,常态化服务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采取发送司法建议、涉稳风险提示等形式,全方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要准确把握调结构转方式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妥善审理涉众型经济案件,运用司法智慧创造性地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骨干作用,用身边人、身边事来引导群众辨别、远离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2.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解决制约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梳理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逐项检查落实情况。一要进一步实化细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行“一网通办”“多规合一”“多评合一”“最多跑一次”等办法。围绕增强市场活力,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打破融资、审批环节中存在的“弹簧门”现象,为企业减负增效。二要坚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3.妥善审理执行涉众型经济案件。一要依法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以“社会稳定最大化、案件追赃挽损最大化”为目标,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守防范冤错案件底线,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影响企业发展与项目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村霸、地霸、材料霸等黑恶势力。认真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责,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始终把“损失能否挽回”作为评价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损失。二要积极助推困难企业发展,健全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三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依法审理行政许可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和公平交易。突出执行强制性,依法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案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4.深化“两说一联”机制建设。“两说一联”工作机制是延安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和依法治理的最新实践,是传承发展“枫桥经验”的最新成果,应站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化“两说一联”工作机制。拓宽“说事”范围,将“群众说事”范围拓宽至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管理、社会保障评定、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等领域,使大量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事务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民主协商和依法化解。扩大“法官说法”主体,将“说法”主体扩大至检察官、警察、律师和各类调解组织,推进构建“法官说法”与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定向连接机制,形成多方联动化解纠纷、预防减少诉讼的格局。拓展“两说”平台,将“两说”机制拓展到辖区旅游、林果、学校、医疗、交通等领域,及石油煤炭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搭建覆盖面更广的“两说”机制应用平台,切实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及时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公正、民主协商处理群众利益诉求。

  5.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信用体系国家标准,加快完善地方标准,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用工作组织体系。一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诚信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建立容缺机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坚持“红黑名单”制度。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作用,推动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推行个人信用积分管理,推广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信用监管,完善和落实行业禁入制度。二要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三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加强诚信教育和信用文化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20日第八版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