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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法院:互换土地被征收 补偿款归谁所有
作者:黄龙法院 朋礼奎  发布时间:2018-11-20 11:38:20 打印 字号: | |
  互换土地被征收,补偿款争相领取起争议,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犯了难。2018年11月15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判决了这起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判处驳回原告林宝的诉讼请求,土地补偿款由被告刘希领取。

  2004年原告林宝与被告刘希协商,用自己的承包期限为30年的13亩二荒地与被告刘希殿的家庭承包地进行了互换,互换期限至2028年,并在村委会备案,后被告刘希将这13亩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原告林宝未对互换的家庭承包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2017年这13亩土地被征收,同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将这13亩土地中的6.5亩补偿款归原告所有,被告刘希殿对此提出异议,该款应由其领取,遂该款暂存于村委会未发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发放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宝和被告刘希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互换流转,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虽然双方互换的土地原承包年限不一致,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刘希已对互换后的13亩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这13亩土地被征收,致使被告失去了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林宝并没有失去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被征收的这13亩土地的补偿费应归被告刘希享有。被告村委会也认可被征收的这13亩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归被告刘希享有,那么被告村委会对这13亩土地的补偿费就没有支配权,其与原告林宝签订的《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书》将其中的6.5亩补偿款归原告享有,属无权处分,该协议无效。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