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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法院:疏忽大意致损害 倾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宜川法院 朱蕾  发布时间:2018-11-07 10:09:23 打印 字号: | |
  疏忽大意致损害,造成损害要担责。因楼上施工工人忘关水阀,致使楼下商铺不同程度受损,通过法官深入漏水现场,耐心释法,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11月,房主王某雇佣的工人靳某在宜川县人民医院家属楼3号楼二楼装潢,因当晚全县停水靳某离开时以为水阀已关闭,次日凌晨3点来水对楼下商铺造成漏水。经查看,漏水造成刘某衣服店的天花板、吊顶、衣服、灯等装修设施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向宜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靳某赔偿损失15万元。

  为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2018年11月2日,承办法官一行冒着雨,深入漏水发生现场,实地勘查,与双方座谈调查纠纷发生原因及过程,又与工人靳某座谈沟通,向双方讲解法律知识,使被告王某、靳某了解到在这个案件中自身的过失,使原告与被告明白该案调解处理的重要性。原告周某的商铺受2楼王某家漏水的浸泡才遭受损失的事实确实存在,原告对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并无过失。被告王某雇佣工人靳某装修,但对自己的住房及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靳某因疏忽未关闭水阀,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失,这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调解时,对原告不合理的诉求予以释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损失2万元,靳某给付原告损失7万元,从而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