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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确无财产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发布时间:2018-08-17 11:33:55 打印 字号: | |
  以规范执行促质效提升,以程序正当保实体公正。延安中院严格依照终本规定穷尽财产查控措施,确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冯某申请执行赵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16日向延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冯某赔偿丧葬费28448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富平庄里监狱服刑。

  2、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18年1月31日某村民委员会、某镇政府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赵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证明》,证明赵某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固定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家庭现在生活困难。

  6、2018年1月31日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政府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冯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证明》,证明申请执行人冯某家庭生活困难。

  7、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案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

  8、本案已报司法救助,审批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某通报了案件的执行经过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冯某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经与申请执行人冯某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案件款28448元,报司法救助20000元。

综上,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其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本案已报司法救助。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法官寄语:

  理性认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即“执行不能”

  执行目的是实现权利,是避免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最后屏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不仅取决于法院的努力,更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民事执行归根结底是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实质上,被执行人的客观履行不能是申请执行人承担经济流转后获利的风险和寻求司法救济败诉的风险。

  特别提醒:“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不能是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执行难是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责任编辑:高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