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法院
辛志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
  发布时间:2018-08-17 11:28:42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有财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底,被告人辛志伟驾驶其岳父贡明富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富县北道德乡渭家河村向直罗镇香炉沟走,在路上与一辆相对行驶的自卸货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的王加有当场死亡,其他四人受伤。2014年5月28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辛志伟赔偿王加有亲属175658.5元,其岳父贡明富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0月28日被害人张香、王恒玉、王恒娜向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同日,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告人辛志伟下达了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5 日被告人辛志伟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己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被富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来,被告人辛志伟以给别人开车、作婚庆司仪等形式在榆林、内蒙等地打工,每月管吃管住有2000元收入,年收入在两万元左右、被告人辛志伟妻子贡定芹在富县首席婚庆公司工作,年收入在四、五万元,但是从富县人民法院开始执行至富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之前,被告人辛志伟仍分文未履行判决所述的金钱给付义务。

  2016年6月20日辛志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辛志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628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辛志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故意长期躲避执行,有收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高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