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法院
张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8-17 11:18:50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经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惠灵灵、冯奕恺、冯世明、樊康明与张振交通肇事一案,经黄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黄陵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振向惠灵灵、冯奕恺、冯世明、樊康明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377320元、丧葬费26059.5元,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432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处理善后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6000元;合计582671.5元。但逾期未履行。

  惠灵灵、冯奕恺、冯世明、樊康明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在被执行人张振住所留置送达了( 2016)陕0632执7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上述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其有收入,交易频繁且有大额消费。被执行人张振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2017年3月7日经申请人提供信息,本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张振,在其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振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0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张振刑事责任。

  黄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长期躲避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钱款履行而躲避执行,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高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