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王铁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
  发布时间:2018-08-17 11:04:28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将可供执行财产挪作他用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躲避执行,获刑拘役五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王铁军雇佣贺向前等人向客户运送石膏板,在卸货过程中,车上的石膏板将贺向前砸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王铁军交纳了3万元费用后再不予交纳,贺向前就当时所产生的费用诉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铁军向贺向前支付截至2014年8月5日的损失118605.69元。宣判后王铁军不服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铁军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6年2月贺向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铁军在短信中说其凑了20万元,如果贺向前一次性了结此事,那他就给支付20万元,否则就叫贺向前自己想办法去。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后,经查证,王铁军在2014年10月22日向房主交了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在延安市丰泉建材批发市场租赁220平米商铺的66000元房租。王铁军有履行判决内容的能力,至少有能力部分履行,但其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不再经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由于王铁军不能及时向贺向前支付案件款,致使贺向前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使得病情不断恶化。鉴于贺向前的具体情况,延安市宝塔区政法委及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共计15万元。后本院依法将王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拒执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王铁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王铁军被公安部门抓获后,在其家属的配合下与贺向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50万元执行款。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铁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躲避执行,拒不配合,转租经营门面,致民事案件申请人不能及时拿到执行款,得不到及时医治,致病情不断恶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家属主动对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了履行,故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转租经营门面,躲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家属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高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