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的
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3 17:00:22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全面推进执行公开,以执行公开促进规范执行、提升执行质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依法规范执行行为,全面推进执行公开,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信访窗口等场所,或通过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人民法院接受执行监督、受理执行申诉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执行工作信息和案件执行的相关信息,但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二)执行风险提示;

  (三)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第五条 执行立案后,应及时向执行当事人告知下列信息: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执行风险;

  (五)执行款专用帐户;

  (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七)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六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向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推送流程信息等方式,及时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强制措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重要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七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要求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一般应如实告知采取执行措施及执行进展信息,并做好沟通释明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和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办理并回复。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按照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当年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回访,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规范执行和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对于下列案件,执行机构应当采取邀请座谈、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听取反映人意见、建议。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规定的案件;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十一条 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反映办案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依照法律规程序办理;

  (二)反映执行人员工作作风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反映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及时移送本院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四)当事人反映问题不实,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协调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省法院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

司委,本院院领导、厅级干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 日印发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