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3 16:36:0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信访案件的界定】【执行信访案件的界定内涵】 执行信访案件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消极执行或违法执行等行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部门】 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工作,由执行局信访执行申诉信访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执行信访接待及审查分流案件初审】 执行局设立执行申诉信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确定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来电,并对执行信访诉求进行初步审查分流:

  (一)信访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如系越级访或在执行期限内信访的,应做好释明及劝返工作,必要时可出具书面转办函。

  (二)信访诉求系请求纠正执行行为错误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告知其信访人依立案登记制要求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必要时可出具告知书或通知书。

  (三)信访诉求系对执行依据不服的,告知其信访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四)信访诉求如需通过诉讼、破产、国家赔偿等程序

解决的,告知其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寻求救济,必要时可制作通知书或谈话笔录。

  (五)信访诉求属于执行信访案件受理范围的,经初查需要立案审查的,应要求告知信访人提交书面信访反映材料、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材料,交由合议庭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立案处理审查情况。

  第四条【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原则】【执行信访案件督办交办】落实中央关于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的指导精神,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挂网及省法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一般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或内部函文等方式,向下级人民法院督办交办。

。省法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执行法院为中级法院的,由省法院督办指导导执行法院办理,限期有效化解或依法定程序办理。执行法院为基层法院的,由省法院逐级督导交办中级法院办理,限期化解或依法定程序办理、执行法院依法办理。对上级法院作出的督促执行令、监督函、指导意见等,下级法院应遵照执行。

  第五条 【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方式】执行信访案件通过网络远程视频接访、挂网牌督办、巡回督办、领导包案、带案下访、调卷审查、召开听证会、组织相关法院座谈、现场督办、实地调查等方式办理,以函文、督促执行令或裁定形式交办、督办。实行“五定一包”工作责任制,即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及重点案件领导包案。

   重大执行信访案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座谈,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领导定期接访】每月第二周的周三下午,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或或执行局长应定期在执行申诉信访窗口信访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群众信访(如有其它工作安排,时间顺延1日)。

  第七条【特殊信访的处理】 信访人越级访的(群体越级访),的,上级法院接访后,可立即通知相关法院接回信访人并做好稳控工作。

  第八条【执行申诉案件立案】【执行监督案件立案之一】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审查认为需要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信访案件,应作为执行申诉监督案件受理,立“执申”“执监”案号:

  (一)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

  (二)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三)反映异议、复议案件严重超审限的;

  (四)上级机关、领导交办案件;

  (五)其它应受理的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

  第八条【执行监督案件立案之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信访案件,应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受理,立“执监”案号,一般应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的,向上一级法院信访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

  (三)不服前款情形下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继续信访,上一级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

  (四)上级法院、有关机关来信、来函批办、转办案件;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六)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九条【执行申诉案件转监督案件】办理执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违法执行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转为执行监督案件。

  第十条【办理期限】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办理执行申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期限为六个月, 。调卷期间、当事人申请和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可报请执行局长批准延期。

  第十一条【调卷审查】 上级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收到调卷函之日起五日内报送执行卷宗。无故不能按期报送的,上级法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不属于执行信访案件的列举】 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执行信访案件,不再进行交办督办,亦不重复审查,。上级法院已经立案的,执行法院可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核销,。报请核销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谈话笔录、决定书、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一)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的案件;

  (二)再审裁定中止执行或依法决定暂缓执行的案件;

  (三)案件因涉及刑事犯罪中止执行并已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

  (四)信访诉求系针对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所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非针对执行行为的;

  (五)信访诉求系认为执行依据错误或已明确告知其诉求应通过审判程序、破产程序、国家赔偿程序或其它法律程序救济的;

  (六)已进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正在审查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处理的;

  (八)已经认定的终结信访的案件;

  第十三条【执行信访案件的结案标准】执行信访案件的结案标准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效化解:

  (一)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信访人书面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放弃权利的;

  (三)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存在其它执行障碍,经执行法院释法明理,申诉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的;

  (四)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司法救助的;

  (五)执行法院自行纠正其错误执行行为的;

  (六)经审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能成立,并书面上报有关机关、,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第十四条【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受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撤回申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准许;

  (二)当事人申诉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申诉;

  (三)当事人申诉成立的,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责令执行法院、复议法院限期改正,或撤销执行法院、复议法院裁定直接改正;

  (四)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执行救助】 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启动依法给予救助,必要时可报请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共同救助。

  各级法院均应在国家司法救助金资金中确定不低于25%的比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执行救助,做好执行信访和执行救助的衔接,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各界支持,不断拓宽执行救助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无理访案件的认定】 下列执行信访案件经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可认定为无理访案件,。需报请上级法院核销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谈话笔录、通知书、息诉罢访承诺等相关材料:。

  (一)最高法院已书面驳回申诉请求的;

  (二)高级法院已经终结信访或书面驳回申诉的;

  (三)执行法院已就执行争议事项作出异议裁定,并释明告知复议、案外人异议、监督等救济途径,信访人仍坚持越级申诉的;

  (四)信访人书面承诺永久息诉罢访后,又针对同一事由继续信访,或书面承诺特定时限内息诉罢访或附条件息诉罢访,时限未届或者条件已成就,申诉人违背承诺继续信访的;

  (五)其它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信访。

   第十七条【终结访案件的认定】下列执行信访案件经合议庭或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可终结信访: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又以相同事由申诉、缠访闹访信访,由执行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后逐级上报省法院决定终结,并提供决定终结报告、相关财产查控材料、息访笔录、承诺等材料。

  (二)信访人对其所提执行异议已经异议、复议程序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后,仍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如执行监督裁定系由高级法院作出,则由高级法院决定终结信访。

  第十八条【终结访案件的备案】高级法院决定终结信访前应报请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不予终结备案的,高级法院不得终结。决定终结信访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不得终结访案件】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未能执行到位致使而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一般不作信访终结。

  第二十条 【信访终结和执行实施案件衔接】已信访终结的实施类案件,仍应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恢复执行的,应当立即及时恢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信访排名通报】 省法院将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坚持信访排名通报制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案件数量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作为指标,每季度对各中级法院辖区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工作进行排名通报,。各中级法院也应建立对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进行排名通报制度。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法院,要进行问责,执行局长应到上一级法院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综治考核】 省法院将执行信访工作纳入对各市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当年度有未结执行信访案件的,对该市综合治理考核进行相应扣分。

  第二十三条【工作责任追究】 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因下列行为引发越级访、群体访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省法院将追究相关人员工作责任:

  (一)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二)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的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上一级法院督办不力,拖延纠正执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施行】【试行】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本院制定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