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高法﹝2018﹞138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3 16:27:44 打印 字号: | |
  各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各高院通报了全国法院1-2月份执行案件质效情况,我省财产保全案件质效排名居后。为提高全省法院财产保全案件质效,现对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立案庭对民商事案件登记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提示诉讼执行风险,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案件裁决后顺利执行。

  二、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下同)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立案庭或其他审判业务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

  三、诉前保全由立案庭审查立案挂号;诉讼保全亦应由立案庭审查保全裁定及相关材料后立案挂号。财产保全案件案号统一为:(年份)(法院代码)执保××号。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财产保全案件全部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案件多的法院,执行局无力承担办案任务的,应成立专门的保全组,实施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案件必须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严格按照该系统中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操作,保全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应当与案件办理进度同步输入。

  六、诉前保全案件不得使用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财产信息。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