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3 16:11:47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

  (五)违反财产报告令的。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 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其他有履行能力,在执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第二条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三条 执行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被执行人具体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在案件执行期限内予以纳入,并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决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院应当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平台、法院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公布时,应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向相关单位定向通报时,应当通报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部身份证号码;

  (二)向社会公布时,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中表示出生月、日的号段予以屏蔽。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

  第八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自然人一般应由其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被执行人无法到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到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决定书予以纠正,并立即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及其他公布载体上撤销,同时在该载体上发表纠正声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制作决定书予以驳回。纠正和驳回的决定书均应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纠正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被执行人对驳回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屏蔽

  第十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并及时通报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明的机构或部门: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曝光

  第十一条 省法院通过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失信典型案例。

各级法院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集中宣传,加大威慑力度。

  第十二条 各中级法院执行局应从正反两方面,对辖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归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每季度上报省法院执行局。

  典型案例应包括: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案由、标的额、立案时间、双方当事人、执行依据(文书号、应承担的义务)、已履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详尽具体的失信行为。

  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联合信用惩戒

  第十三条 省法院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省级联合惩戒单位发布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各有关惩戒单位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各级法院应将本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限制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与征信机构的交流合作,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通过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

  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的考核及其他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撤销、屏蔽,应当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并制作相关文书,经庭长(审判长/执行长)批准,相关审批手续应当附卷备查。

  第十六条 上级法院按照执行工作考评办法的相关标准对下级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附件1:

              xxxx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xxxx)xx执字第xx号

  xxxx(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xxx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字第xx号xx判决(或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xxx支付……款xx元。

  (2)向x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xx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诉讼费用xx元,申请执行费xx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

  (五)违反财产报告令的。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其他有履行能力,在执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附件2:

              xxxx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

                                               (xxxx)xx执x字第xx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