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全省法院异地执行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23 16:01:39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异地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最高法院南宁会议精神,结合本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省内跨辖区异地执行

  1、省内执行案件,原则上由执行法院直接执行,不再委托。执行法院与拟受托法院自行协商一致的,可全案委托或就单项执行事项进行委托。

  2、执行法院在省内跨辖区执行案件中,需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应提前1日通知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无条件予以协助。

  3、需要协助执行时,执行法院需向当地法院提交由本院主管院长或执行局长签署意见的协助执行函,并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交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做好保密工作。

  执行法院因遭遇突发情况或其他阻碍执行的情形,临时需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办案人员或执行法院有关领导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协助请求。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法院的上级法院,直至省法院执行局向当地法院作出协助执行指令。执行法院应在事后3日内及时补送协助执行函。

  4、当地法院未予协助的,由执行法院报告共同的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于无理由拒不协助执行的法院,责令予以协助或视具体情节,提出批评、进行通报。

  5、对于无理由拒不协助执行的法院,省法院、市中院在年度执行工作评比中,不得授予先进集体等荣誉。

  二、跨省区异地执行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时,执行法院应填报《陕西省法院赴异地执行审批表》,逐级上报省法院进行审批。上报审批材料包括案件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赴异地执行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复印件。

  7、省法院审批后,如需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到执行所在地高院,由所在地高院指派相关法院进行协助。

不需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执行法院可向当地法院通报执行情况,以防备突发需协助执行事件的发生。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的,执行法院应预先做好执行研判,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由省法院协调当地高院指派相关法院进行协助。执行法院应向协助执行法院详细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及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听取协助执行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9、跨省执行案件需详细填写《陕西省法院赴异地执行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加盖院印。四份审批表一份由执行法院存卷,一份交协助执行法院,其余两份由审批的中院和省法院留存。

  三、其他

  10、执行法院应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做好执行案件的指挥、取证等工作,规范执行行为。

省法院将加快执行办案系统功能的拓展,实现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的审批、协调和指挥事项。

  1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