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细则:
(一)执行指挥中心设置专人管理,专人值班。负责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并向本院指挥中心领导汇报听取执行指令;
(二)负责管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筛查执行异常情况并发出警示并进行跟踪督办;
(三)处理执行指挥中心日常性事务;
(四)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局轮流值班。特殊时期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传达上级法院指挥中心指令,离开指挥中心超过 10 分钟视为脱岗,做好值班工作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五)接到涉执紧急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执行指挥领导小组,并按照相关指令统一组织、调度、指挥执行力量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
(六)执行信息情报收集和梳理,为执行指挥领导小组进行执行决策提供依据;
(七)其他应有执行指挥中心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 值班工作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值班电话不得用于与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诿、训斥、刁难。
第三条 违纪处理。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执行指挥领导小组,导致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致使导致执行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暂行规定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纳入值周通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