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两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指挥体系,充分发挥全市执行工作整体合力,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各县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
第三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三)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四)执行款物管理;
(五)信访督办;
(六)网络舆情督办;
(七)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八)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九)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管;
(十)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材料移送的审批备案;
(十一)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十二)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三)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四)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五)执行作风督查;
(十六)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七)其他事项。
第四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核查办理有关督办事项。
第五条 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下级法院发起督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办理督办事项,并在督办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回复上级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会商、通知公告等功能系统,加强协调、指挥职能作用发挥。
第七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可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请求功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送涉及执行办案的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应用问题。
第八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按照信息化要求,配备适应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运行的装备,做好软硬件设施运维保障。
第九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职能由执行指挥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综合处。
第十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配备执行指挥中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核定人员编制应满足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实施本院集约化执行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的工作要求,结合辖区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