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民事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悬赏执行:
(一)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
(四)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
(五)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应当书面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悬赏执行的请求、事实理由、具体奖励额度、兑现时间和方式、悬赏执行期限、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根据查找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可期待利益、重要性及查找难度,自行确定悬赏金及兑现方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悬赏执行公告,并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可购买悬赏执行保险。申请执行人 (被保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悬赏,在保险期内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悬赏公告应由申请执行人(被保险人)对举报人承担的悬赏金给付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第七条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
部分申请执行人不放弃申请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第八条 仅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并自行承担悬赏金,使得执行案件取得实际效果,但实际到位执行款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有债权的,悬赏执行申请人可以在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或者倾斜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应自行承担悬赏执行公告费用,选择上述媒体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十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号、案由、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悬赏举报特定财产线索的,应当列明财产的牌照、特征,可附该财产照片;
(四)举报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联系人以及可录音电话的号码,或可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五)悬赏金的金额、条件以及支付方式。
(六)悬赏公告的有效期限。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行为相关线索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如土地、房屋、车辆、船舶;
(四)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五)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六)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七)可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债务履行能力的高消费行为证据;
(八)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二条 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设悬赏执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
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保护其人身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依据悬赏公告中所列明的悬赏条件,因举报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线索而成功拘留被执行人,或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并取得处置权的,或依据所举报的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证据足以促使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相关罪名立案侦查的,视为悬赏条件达成。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在悬赏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变更或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撤销悬赏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及时在原媒体予以公告。涉及公告费用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八条 悬赏金的发放,执行法院应及时督促申请执行人向举报人兑现悬赏金。
第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不得参与悬赏执行活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