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终本案件审查结案、定期评查、后续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2 15:38:46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终本案件是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一、终本案件审查结案程序

  第一条 执行综合处负责终本案件结案审查。组成由执行局局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终本案件进行审查。

  第二条 办案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向综合处移交全部案件卷宗。

  第三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严格审查卷宗材料。

  第四条 审查办案系统中下列流程节点信息记录情况。(1)是否超过三个月结案;(2)传统查控节点信息项是否为零;(3)是否采取限高措施;(4)结案前三个月内是否进行总对总查控;(5)终本约谈节点信息项是否为空。

  第五条 经审查,综合处作出审查报告。符合终本条件案件,反馈办案人。不符合条件,指出问题,退回补充办理。办案人补正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六条 审查中发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执行不廉、作风不正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综合处以年为统计年度存档审查报告。

  二、终本案件定期评查程序

  第一条 执行综合处负责终本案件定期评查工作。

  第二条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方式,从办案系统中检查终本案件。

  第三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严格审查电子卷宗。

  第四条 通过执行指挥平台查看案件质效情况,终本不合格的,倒查案件办理情况。

  第五条 经评查,综合处作出评查报告。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评查中发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执行不廉、作风不正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综合处以年为统计年度统一存档评查报告。

  三、终本案件后续管理程序

  第一条 执行综合处对2016年以来的终本案件建立终本库,监督办案人后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存档调查结果进行统一单独管理。

  第二条 终本结案后五年内,办案人应每六个月调查一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同时根据最高院统查反馈结果及时控制被执行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三条 财产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应形成调查报告,连同财产调查材料一并提交综合处审查。

  第四条 终本案件每间隔六个月,未提交调查报告的,综合处及时提示办案人立即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五条 经审查,财产调查方式、内容等不符合要求,责令补正。

  第六条 后续管理中发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执行不廉、作风不正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综合处以年为统计年度统一存档调查报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