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8-07-02 15:27:51 打印 字号: | |
  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与外地法院之间的互相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承办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委托异地法院代为办理相关执行事项。

  第二条 承办人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条 承办人应关注事项委托办理情况,及时与受托法院沟通、回复。

  第四条 执行综合处负责管理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接收事项委托工作。

  第五条 执行综合处收到网上系统事项委托后,应当尽快签收,汇报执行局局长,由局长确定具体承办人。

  第六条 承办人收到事项委托材料应尽快审核并办理。不符合委托条件,依法沟通、说明原因,再予退回。

  第七条 承办人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及送达回证、回执或其他材料通过系统反馈委托法院。

  第八条 市中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就各县区未及时签收办理、未及时确认办结情况进行督办,定期进行统计、通报。

  第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