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诉讼保全网络查询财产案件的
办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23 15:23:27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诉讼保全网络查询财产案件的办理,及时保全财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诉讼保全网络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诉讼保全案件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最高院建立的“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被保全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的制度。

  第二条 诉讼保全案件依法由立案庭、审判庭受理、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书。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告知可向执行局申请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情况。

  第四条 当事人,立案庭、审判庭等业务部门均可向执行局申请或移交诉讼保全财产查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诉讼保全财产查询申请书一份;

  (二)诉讼保全裁定书一份;

  (三)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法人的信用代码。

  第五条 当事人,立案庭、审判庭等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立案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执行局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予以立案。

  第六条 执行局移交立案庭立“执保字”案件,流转至办案人系统。

  第七条 办案人应在3日之内发起网络查询申请,及时查询反馈结果,根据申请随时反馈网络查询实时结果(网络不能连接除外)。

  第八条 网络查询全部反馈结果后,及时打印查询结果,向当事人或移交申请部门送达书面查询结果。

  第九条 办案人在30日之内连同诉讼保全财产查询申请书、诉讼保全裁定书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材料一并装卷存档。

  第十条 执行法院应对被查询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严禁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以诉讼保全案件查询案外人财产。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