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06-08 15:43:01 打印 字号: | |
  冯某申请执行赵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16日向延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冯某赔偿丧葬费28448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富平庄里监狱服刑。

  2、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18年1月31日某村民委员会、某镇政府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赵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证明》,证明赵某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固定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家庭现在生活困难。

  6、2018年1月31日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政府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冯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证明》,证明申请执行人冯某家庭生活困难。

  7、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案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

  8、本案已报司法救助,审批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某通报了案件的执行经过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冯某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经与申请执行人冯某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案件款28448元,报司法救助20000元。

  综上,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其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本案已报司法救助。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