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被逮捕后履行全部债务
  发布时间:2018-06-08 15:38: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陕0629民初704号、714号、712号、703号、708号、709号、695号、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执行人李旭亮于2016年11月1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百海果款39646元,受理费800元,给付申请人暴忠平果款32702元,受理费600元,给付申请人张王龙果款10086元,受理费50元,给付申请人孟中怀果款30172元,受理费550元,给付申请人任亚红果款49469元,受理费1050元,给付申请人张来全果款80045元,给付申请人郭仁平果款98910元,受理费800元。以上案件款共计:286680元。

  执行情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旭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旭亮给付张百海、暴忠平、张王龙、孟中怀、任亚宏、张来全、郭仁平果款共计:28668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旭亮经洛川县人民法院多次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履行该案义务,且无法查找到本人下落,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旭亮在本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仍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6月23日以李旭亮实名在中国邮政银行惠州市下埔营业所,办理卡号为:6210985800000163866的银行卡在广州省厦门市、惠州市等地先后9次从此卡中提取现金50507元,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以李旭亮实名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支行,办理卡号为:6212262008013046579的银行卡,通过网银转账提取现金26800元,以上共计提取现金77307元用于自己消费周转,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旭亮名下有粤LA5643号海马牌轿车一辆,粤L63V62传奇牌轿车一辆且无法查找到该车去向。

  在查明以上事实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旭亮在执行中规避执行的行为以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被李旭亮被洛川县公安局抓捕归案。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旭亮主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遂全部执结。

  法官点评:

  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只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得以全面完全的执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的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才得以维护,法制社会才得以建成。如果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履行,则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该案中被执行人李旭亮明知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仍恶意规避执行,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该案无法执结,致广大果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对于这类拒执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亮剑,予以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