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张绿颖、李惠峰拒执移交公诉主动履行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08 15:25:38 打印 字号: | |
  郑六六与张绿颖、李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西省高院二审终审确定张绿颖、李惠峰支付郑六六欠款886万元,并从2014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并承担上述款项的迟延履行双倍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郑六六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网络查询无存款。于是办案人多次通知二被执行人到庭,说明下一步履行计划或方案,如需对查控房产进行评估、勘查,二被执行人须协助完成提供房产登记证书和确定评估作价机构等工作。但多次电话传唤、发出传票均未果,最后直接拒接电话。执行法院决定对二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8日,执行局会同法警支队一行七人到神木县服装门市,将正在贴海报的被执行人李惠峰和正在负责经营店铺的被执行人张绿颖拘传到延安中院。对于二被执行人在店铺可疑表现,办案人询问店铺情况及李惠峰当天行程,李惠峰称其张绿颖在店铺打工(帮忙),当天早上依照张绿颖安排用张剑的卡给服装厂家打款5万元。拘留提审中,李惠峰表示该店铺实质是其夫妻二人经营管理。恢复执行中,执行法院重点深入调查二被执行人与店铺的关系以固定证据。查明二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诉讼期间将张绿颖经营的服装门市转移到刘某名下,从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的8月29日使用张某(张绿颖侄儿)银行账户向供货商转款进货;从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4月27日使用张某(张绿颖哥哥)银行账户向供货商转款进货,期间有大额资金流出。

  综上,被执行人李惠峰、张绿颖名下有大量房产,拒不配合人民法院启动执行评估、拍卖程序;借用他人银行卡经营服装门市,且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客观上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但主观上故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执行法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二)、(五)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三)、(四)、(八)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绿颖、李惠峰采取拘留措施,二被执行人经反思、悔过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履行债务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无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受到严惩。执行人员细致观察,认真调查,用证据锁定规避执行行为,为追究拒执行行为奠定基础。人民法院突出执行强制性,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刑促民,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责任编辑: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