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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检视与重构
作者: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康天军、雷钧、闫涛、贺洁  发布时间:2016-10-09 17:29:28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实证调查与检视,通过对人民法院改革宏观决策的回顾与实践探索的总结,提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遵循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以便民为宗旨、以精简为原则进行整合和重构,以期对深化当前推向纵深的司法体制改革有所参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战略全局和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基层法院作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基础和司法办案的前沿,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既是改革的逻辑起点,更是检验改革成败的实践评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关注基层、倾向基层,更好释放基层活力,让基层法官有更多获得感。作为内部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其关键在于明晰法院职能定位,适应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突破的法官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精简、高效的内部组织机构体系。

一、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检视

(一)基层法院现行内设机构设置现状的调查

1、《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内设机构配置的规定。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由法律规定。据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首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应当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内部人员如何组织,内设机构如何配置,规定的比较原则、宏观,供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设机构。

2、法院内设机构实际设置状况。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结合立审执分离改革进程、自身实际情况和上级法院机构设置模式,内设机构设置已超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的内设机构,除了组织法列举的内设机构外,还普遍设立了立案庭、申诉审查庭(信访办)、审判监督庭及行政庭等审判业务庭,也有的法院围绕深化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等。此外,法律只规定了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审判庭及相关人员的设置,现实中,基层法院为保障审判、执行职能充分发挥,内部管理有序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还普遍设置了办公室、政工科(政治处)、监察室等行政部门,以及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等审判辅助机构,有的法院还为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与审判理论研究而设立了研究室。

(二)基层法院现行内设机构设置存在的弊端

1、审判运行行政化。从审判权运行机制来看,存在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合体庭和独任法官等不同审判层级,院长、副院长与下属之间,庭长、副庭长与审判员之间,本身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都拥有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行政审批的模式被套用在案件办理程序中,法官审理案件要层层请示汇报,层层审批把关,院长、庭长的行政命令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最终的司法裁判。这种行政化的审判运行模式孕育了行政化的审批组织形式和内设机构设置模式,最大的弊端是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深、权责不明,使得审判人员缺乏内生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机构数量臃肿化。机构数量不断增长,审判机构和非审判机构增长迅速,机构规模不断膨胀。从表一可以看出,法院内设机构过多过细,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最多的达25个,最少的也有10个。仅业务一项,就有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审监、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数庭,然后民事审判再分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过多的机构,过多的关系,形成臃肿体制。即使是人员编制数量非常少的黄龙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内设机构总数达到 10个。同时,内设行政机构分工越来越细,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机构设置有增多的趋势。

表一:延安部分法院2016年内设机构明细表

单位

内设机构数量

机构具体名称

宝塔区法院

25

民一庭、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审监庭、行政庭、未成年庭、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局综合科、法警队、李渠法庭、姚店法庭、南泥湾法庭、青化砭法庭、枣园法庭、办公室、司宣办、政工科、基建办、监察科、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延长县法院

17

法警队 刑事庭 少年法庭 审监庭 审管办 政工室 办公室 研究室 执行局 执行一庭 执行二庭 行政庭 监察室 民事庭 立案庭 雷赤法庭  张家滩法庭

黄龙县法院

10

立案庭、办公室、监察室、法警队、刑庭、民庭、行政庭、执行局、审管办、审监庭、

黄陵县法院

15

办公室、监察室、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立案庭、刑庭、民庭、行政庭、审监庭(加挂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管理办公室、法警大队、店头法庭、隆坊法庭、田庄法庭

3、人员管理和机构设置趋同化。根据《法官法》和《法官职务序列暂行规定》对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名称与职务层次两个方面,职务层次划分为12个等级,分别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10个职务层次相对应,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挂钩。法院内部,根据各内设机构的设置,每个业务庭室配备了若干领导职数,法官除了要根据从事审判活动的年限去划分等级,另一方面还要追求行政职务和级别的晋升,这就造成了审判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管理的混同。同时,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既是一种审判职务,需要行使审判权和审判管理与监督权力;也是行政职务,需要对各种行政、后勤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同时,为便于上下沟通协调,下级法院内设机构基本上参照上级法院多口设置,呈现出基本 “一一对应”的条线结构。

4、人力资源紧缺化。内设机构的不断增加,人员力量基本未变,甚至减少,分配到日益增多的内设机构中,导致审判力量严重紧缺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某市基层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594个,地方事业编制159个,实有干警1112人,其中,有法官397人,占总人数的35.7%。除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兼任司法行政岗位领导职务的法官外,实际仅有包括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内的一线办案法官237人,占法官总数的59.7%。从全市基层法院内设庭室人员配备情况看,51个业务庭无法组成3人合议庭,占业务庭总数的57%。从基层法庭建设情况看,全市35个基层法庭,配备法官47人。其中,配备3名以上法官的法庭仅有3个,占法庭总数的8%;配备2名法官的法庭有6个,占法庭总数的17%;配备1名法官的法庭有24个,占法庭总数的66%(见表二)。同时,非审判机构的数量不断增长,有的法院甚至超过了审判机构的数量,致使大量的编制被非审判部门挤占,部分具备审判职称的法官在非审判部门从事与审判无关的司法行政工作,审判力量被人为削减,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表二:2015年部分法院办案情况及法庭数量统计表

单位

结案数量

全院人数

法官数量

一线法官数

院领导数

部门负责人数

法庭数量

法庭法官数量

宝塔区法院

6324

124

90

60

11

23

5

13

延长县法院

1033

53

20

11

4

11

2

2

黄龙县法院

238

29

16

10

5

10

2

2

黄陵县法院

946

64

 22

 22

 7

21

10

  16

5、办案数量差异化。内设机构不断增多、划分过细,导致案件在不同庭室分布不均,法官办案任务忙闲不均。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特点看(见图一),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大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6%左右,且这个比例仍在增长,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总数不到14%。占据案件总数近五分之四的民事案件中借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占近70%(见图二),这些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且基层法院大量刑事和行政案件基本上是简单、常见案件,审理难度不大。但现实情况是为了保持庭室建制,每个庭至少要保持1-2名法官,但由于案源有限,法官的工作量极不平衡,民庭法官和书记员工作量是其他庭室的5倍多,各庭忙闲不均(见表三),严重挫伤了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表三: 2016年部分法院审判庭办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

行政庭

刑庭

民庭

审监庭

宝塔区法院

511

467

1401

305

延长县法院

16

103

779

1

黄龙县法院

3

18

164

0

黄陵县法院

41

56

285

53

(三)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化的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司法权带有浓厚行政化色彩。司法权之间的配置,自古以来就带有非常明显的政治属性和行政色彩,行政和司法不分、司法依附行政的传统严重,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设置也深受影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时期,边区司法从属于行政的特点,从司法权力的地位、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司法审判的运作中都可以体现出来。比如,1937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边区法院审判独立,但仍隶属于主席团之下,不采取司法与行政并立状态。因为时局变动,审判常须受政治的指导。与其设特别法庭或特种审判来调剂,不若使法院在主席团领导下保持其审判独立,这样于保障人权较为有利。”按照上述及之后的法律制度,边区逐渐建立了隶属于行政系统的司法组织体系,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设立于边区政府之中,高等法院与边区政府下设的行政部门并列,分庭、司法处同样分别设置于分区行政专员公署、县级政府之中。除边区高等法院外,其余各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均由同级行政首长兼任。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根据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内设机构的设置也不可避免地直接套用了行政机关的模式。经过几次法院机构改革的实践,尽管基层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一直朝着为服务国家审判权的方向去加强和改进,在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中也形成了一些有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制度规范,但是始终脱离不了浓重的行政色彩,没有突出法院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特点。

2、内在根源:解决法官干警职级待遇的重要途径。法院科层制管理模式进一步固化,虽然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福利由法律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并未得到贯彻落实。法官要想获得更高的工资福利待遇就必须进行职务级别的晋升,而不是注重于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的积累。自然,法院内设机构增多,机构负责人和副职就增多,有利于满足法官对行政职务和行政级别的追求,自然法院内设机构增多,增设机构副职对法院系统来说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因此,为满足法官对行政职务和级别的追求与需要,法院机构膨胀的规模和速度非常明显(见表五)。

3、立法因素:法律规范的滞后。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宪法对法院机关的其他职能和事项未作规定,法院机构的审判机构和非审判机构的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整体结构不尽合理、机构设置与实际的工作量缺乏科学的统计和测算标准,影响了法院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宏观决策与实践探索

(一)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顶层设计

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已经经历了三轮以五年为周期的司法改革,并于2014年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16—2020)》,标志着第四轮司法改革正式启动。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均用相当篇幅对法院内设机构配置进行了描述,对法院内部组织形式改革进行纲要性部署与安排。“一五”改革纲要提出,精简司法行政部门,撤并人民法庭,涉及法警、执行人员统一管理、配置专门司法统计、司法鉴定机构。“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增强司法能力,保障司法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改革涉及执行机构、审委会、人民法庭、专门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执行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分类改革,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划归法院体系领导,同时要建立综合性少年法庭,探索设立少年法院。“三五”改革纲要规定了法院机关内部管理的改革措施,提出要完善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机构改革,并对一些审判业务机构提出了改革的新思路和具体要求。“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作为机构改革的顶层框架设计, “四五”改革纲要同时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指明了改革方向、基本原则和总体模式。

(二)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实践探索

1、陕西延安黄陵模式。早在2005年,黄陵县法院就全面推行法官制改革,对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内设机构设置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法官制改革的基本框架设计是,对外保留原有庭、室,依法任命的审判职务全部保留;对内打破原来的庭、室界限,不再设立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原来属于这3个业务庭的案件全部由主审法官审理;保留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但对其业务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和必要整合。重新设立了立案室、庭前准备室、法官室等庭室,内设机构设置以立案室为先导,以法官室为核心,实行案件统一分配、轮流作业的大立案、精审判的流程管理机制。新机构的配置改变了以往民事庭、刑事庭案多人少,审理拖延,而行政庭等庭室闲遐无事的不合理局面,使全体法官干警的工作量趋于均衡。同时,把案件审判中的文书送达、取证、勘验、鉴定等程序性工作交由庭前准备室处理,改变了以往由办案法官调查取证的做法,避免了因办案法官先入为主导致的证据缺失、裁判不公现象。最重要的是,改革后对各个庭室的工作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使案件立、审、执全过程用时缩短。法官室的案件审理期限比法律规定更为紧凑,促使主审法官快速结案,案件审理速度加快,结案率明显提高。

2、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模式。成立于2015年1月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民法院,除管辖前海辖区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外,还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迈出了更大步伐,内设机构设置上不设业务庭,只由审判团队和司法政务处、审判事务处两个内设机构组成。司法政务处的机构职能是,主要负责党务监察、行政事务、司法警务等工作;主管法院干警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人事、队伍建设,协助院党组考察、管理干部;协助管理法院机构及人员编制;负责法官等级的评定、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有关机关对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负责检查、督促院各部门对本院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审判事务处的机构职能是,负责诉讼服务、审判管理、司法辅助事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审判实践、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司法统计等工作。

3、广东珠海横琴法院模式。横琴法院确立了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行政管理机构简化等全新架构,全面推行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内设机构管理模式在内的法院综合改革。内设机构设置上,改变传统做法,实施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审判权由法官集中行使,不设审判庭,建立审判团队,仅设立“三办一局一队”,精简的组织机构模式解决了审判庭运作中的行政化问题,更符合审判权运行的规律和审判的专业化特点,有利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高司法行政管理效能。执行实现审查权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

三、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整合与重构

创新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整合与重构,突出专业化,削弱行政化,切实符合司法规律和法院实际。

(一)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立足司法权属于裁断权和中央事权的本质属性,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建立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坚持以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为中心。人民法院的宪法定位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第一要务是司法办案,核心职能是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突出审判业务机构审判职能,充分发挥非审判业务机构服务保障职能,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2、坚持以尊重和保障员额法官履行职责为主体。从司法权运行过程看,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审判权行使的组织形式无论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理案件,都是具体的法官个人在实施。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全面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同样要解决具体由司法权由谁来掌握和行使的问题。因此,必须构建法官地位最高、责任最大、待遇最好、惩戒最严的管理机制。这次改革的制度安排是,司法权由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的员额法官来行使,员额法官制是实现司法责任制的必由之路和主体支撑。为此,内设机构设置必须尊重法官主体地位,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

3、坚持以精简效能、扁平化管理为组织架构。在理顺职能、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机构规模,规范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实行大部制、扁平化、信息化的管理模式,适当整合机构,减少管理层级,增加管理幅度,提高工作效能。打破上下级法院对口设置内设机构的传统模式,结合不同基层法院的审判职能、办案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设置内设机构。

4、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目的。早在边区高等法院时期,就形成了“便于群众诉讼,便于法院审判”的优良司法传统。其内设机构设置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见图六)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强调,无论形势怎么变化,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能变,一切为了人民的理念不能变,群众观念、群众感情、群众立场不能变。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司法的公信力取决于群众是否信任法官、尊重裁判。法院在司法中,应始终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因此,作为直接与群众接触最多的基层法院,在内设机构设置中,要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作为前提,让当事人以最直观的感受从改革中拥有更多获得感,以最便捷的方式从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机构设置的前提是基层法院职能定位和分工科学合理。因此,需要通过对内设机构职能进行解析,形成优化职能的变量,再根据这些变量重新整合内设机构,从而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尤其是目前比较稀缺的审判人员资源投放在审判职能的实现上,保障基层法院办案的质量效率、社会效果、价值取向达到最佳状态。

1、合理定位审判职能内设机构与非审判职能内设机构职能。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社会分工的理论同样适用于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分工、分工到何种程度,在分工的基础上如何衔接配合。笔者认为,机构改革和先决条件是机构职能定位,审判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审判流程、提高办案质效,这就要求审判机构减少行政化色彩,把主要资源和精力配置在审判中心工作上;非审判机构的职能应从行政管理彻底转型,为审判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这就要求非审判机构实现精兵简政、高效运转。

2、分离内设审判机构中的审判事务职能与行政职能。首先,将与审判业务关系密切的的案件分配、办案人员组成、院长指定及案件办理辅助(庭前准备、整理归档、安全保卫、法津文书送达等)等职能归并为一类,将与审判业务关系相对疏远的行政事务(文秘信息、档案管理、后勤装备、调研宣传、财务保障等)和队伍管理(思想教育、干部管理、培训考评、文化建设等职能)归并为一类。在此基础上,将审判机构中享有的案件分配、人员组成等审判职能与人事管理、后勤装备、行政办公、人员培训等行政管理职能,从内设机构中剥离出来,淡化内设审判机构的行政管理色彩。同时,将立案、送达、卷宗扫描、信息录入等审判事务性工作从审判业务职能机构的序列中划出,归入审判辅助机构中。

3、正确处理专业化路径与复合型法官的关系。“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相对于中级、高级法院而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审级功能,更应侧重于创造坚实的事实审基础。无论审理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应着力提升一审质量,使得法律实施最大程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为一审正确适用法律和二审解决争议焦点创造扎实基础。驾驭庭审、审查证据、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是作为法官的基本功与必修课,在学理上有专攻,在中级、高级法院可以相对分工,但在基层法院分工不应过于细化。另外,专业化路径不排除专业化条件下的复合型法官培养,基层法院应强调法官审判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应该注意培养“复合型”的法官。因为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并没有太多的疑难、复杂案件,案件类型相对比较集中,加之审判力量十分有限,所以无需过份强调法官受专业审判庭限制及培养某一类专科法官,在内设机构分工上也可以“宜粗不宜细”,在审判团队组建上可以适度倾向专业化,类似于当前基层医疗服务改革中提倡的“全科医生”服务设区民众的作法。

4、取消审判庭的行政级别。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明确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并将法官独立于公务员管理序列,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突出法官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法官按照法官等级而不是行政级别来管理,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主要与法官等级挂钩,法官晋升等级的空间更大、速度更快,这种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有助于法官队伍走向职业化的内涵式发展路径。人事管理体制急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改革予以支撑,这就要求对现有的内设审判机构职能进行调整。因此,目前内设机构客观上存在的行政级别设置已经丧失了存在基础,没有实质意义。同时,各个业务庭的负责人在审判中与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并没有高出其他普通的法官的审判权力,更不能干预法官办案。

(三)机构整合

总体而言,机构整合要根据所在法院办案实际情况和内设机构承担的职能进行整合与重构,而不是简单地在数量上进行增减。

1、分类设置。坚持因地、因案、因人制宜的原则,结合基层法院辖区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编制数量情况,将基层法院科学分类为三类,为机构设置提供可行基础。一类法院为:人口在50万以上、一审案件年受理数在5000件以上、中央政法编制数在150个以上的基层法院;二类法院为:人口在30万—50万、一审案件年受理数在3000件—5000件、中央政法编制数在50个—150个的基层法院;三类法院为:人口在30万以下、一审案件年受理数在3000件以下、中央政法编制数在50个以下的基层法院。

2、具体设置。根据职能划分,将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分为审判管理和党务纪检、组织人事、行政后勤管理两大块,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并实行扁平化管理,合理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并突出服务职能,结合三类法院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不同的内设机构。一类法院内设机构有:(1)诉讼服务中心,包括立案室、庭前准备室、速裁室、申诉审查室;(2)刑事审判庭;(3)民事第一、二审判庭;(4)审管审监庭;(5)执行局,执行局下设执行综合室、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6)人民法庭;(7)司法警察大队;(8)党务、纪检监察室;(9)司法服务中心(或司法辅助中心),包括政工、办公室、调研、装备处、后勤事务、财务、信息网络等。二类法院内设机构有:(1)诉讼服务中心,包括立案室、庭前准备室、速裁室、申诉审查室;(2)刑事审判庭;(3)民事审判庭;(4)审管审监庭;(5)执行局,下设执行综合室、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6)人民法庭(或诉讼服务站);(7)司法警察大队;(8)党务、纪检监察室(9)司法服务中心(或司法辅助中心),包括政工、办公室、装备处、后勤事务、财务、信息网络等。三类法院内设机构有:(1)诉讼服务中心,包括立案室、庭前准备室、速裁室、申诉审查室;(2)审理庭;(3)审管审监庭;(4)执行局,下设执行综合室、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5)人民法庭(或诉讼服务站);(6)司法警察大队;(7)党务、纪检监察室;(8)司法服务中心(或司法辅助中心),包括政工、办公室、装备处、后勤事务、财务、信息网络等职能。此外,仅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并在一、二类法院成立专业法官会议,三类法院成立法官联席会议。

3、机构职能。围绕建成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严管理、重监督的审判工作新格局,科学划分各内设机构职能。(1)诉讼服务中心职能:要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审判调度中心。立案室负责诉讼引导、立案登记、法律救助、审判流程管理、立案调解、判后答疑、司法公开、诉讼费收取、查询咨询;庭前准备室负责文书送达、开庭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诉讼担保、委托鉴定、评估、进行勘验。此外,探索建立由法官、书记员、法警组成文书送达小组,负责所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速裁室负责繁简分流、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申诉审查室负责申诉审查、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指导诉讼、咨询服务。(2)刑事审判庭职能: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3)民事审判庭职能: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民商事案件。(4)行政审判庭职能: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几种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审理庭职能:审理庭是设在三类法院的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具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综合职能。(6)审管审监庭职能: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各类再审案件;依法审理发回重审案件;依法办理检察建议;负责对案件质量、审限执行的监督和案件的评查工作;负责对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监督。(7)执行局职能: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8)人民法庭(或诉讼服务站)职能: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员额法官人数及案件数量情况,在员额法官数量足够的情况下设置人民法庭,确定一定比例的人民法庭法官(比如一类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设立案室;在员额法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以现有人民法庭为依托,设置诉讼服务站,实行全院员额法官轮流不定期到基层诉讼服务站就地巡回审判(比如二、三类基层法院),诉讼服务站设接待室,只受理案件但不立案,每周确定时间统一在基层法院立案室办理立案手续。具体职能有:依法审理各类简单民商事案件;开展诉前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依法审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9)司法警察大队职能:值庭和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参与执行工作;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临时性、控制性处理工作;做好枪支弹药等警具警械的管理工作。(10)党务、纪检监察室职能: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协助党组抓好本院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11)司法服务中心(或司法辅助中心)职能:负责文件的草拟、收发、传递,办理日常事务;负责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工作;负责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计划外用工的选用和工资待遇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12)专业法官会议和法官联席会议职能:专业法官会议和法官联席会议属于咨询机构,由全体法官组成,由高级法官轮流主持,院、庭长不得主持,但可以法官身份出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和法官联席会议仅就重大、疑难案件组织研讨,提供参考意见,不形成决议。

(四)实现路径

实行“三步走”的方法,第一步,试点先行。启动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既要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更重要的改革后的内设机构应规范办案、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第二步,立法巩固。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修改,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内设机构规模、规格、数量、名称、范围等方面予以规定,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一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的内设机构,各级法院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未列举的内设机构,各级法院不准设立。二是摒弃目前“上下对口”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赋予各级法院相对自由的内设机构设置权限,允许各级法院根据各自的工作人员数量和案件特点,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内设机构名称范围内自行决定设置几个内设机构和设置哪些内设机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出台相关规定,对各级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条件、法院工作人员数量与内设机构总量的比例、各内设机构的最低人数配备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步,全面推开。全国基层法院按照内设机构设置的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重整。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