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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1 16:40:07 打印 字号: |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

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细则》已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院司改办。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1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细则

 

为做好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确保遴选工作程序公正、标准统一,将职业操守良好、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审判人员遴选为员额法官,根据《陕西法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办法》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审判人员遴选员额法官考核工作。

二、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考核对象

本院通过资格审查的审判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业绩考核和综合能力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成绩按相应比例折算后计入总成绩。

(一)业绩考核(80分)

1、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业绩考核

主要考核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三年中审判权及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1)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3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8分(其中担任审委会专委8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1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不予计算。每年1分,年15年以上的均计15分。

2)审判权及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57分):

A.个人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17分):办案数量计7分,每年完成规定办案任务得7分,每少1件扣0.5分。办案质量计5分,民事案件(包括调撤案件)维持率不足80%、生效案件维持率不足9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评查出1件不合格案件扣2分,每评查出1件缺陷案件扣1分,每评查出1件有瑕疵案件扣0.5分。办案效率(效果)计5分,超出法定审限结案或出现信访投诉的,每件扣0.5分。

B.签发裁判文书的数量、质量(15分):签发裁判文书数量10件以上计7分,每少1件扣0.5分;签发裁判文书质量计8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案由定性不准、主文模糊等问题的,每件扣0.2分。

C.参加审委会案件评议情况(15分):参加审委会案件评议,无故缺席1次扣1分。

D.参加庭审观摩(5分):参加单位组织的庭审观摩,无故缺席1次扣0.5分。

E.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数量(5分):担任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判长主持庭审少于5次的,每少1次扣1分。

上述工作职务、工作时间由政治部负责提供,其它工作情况由审管办负责提供。

2、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业绩考核

主要考核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办案任务完成情况。

1)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副县级审判员和庭长、执行局副局长5分、副庭长4分、审判员3分、助审员2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1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际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不予计算。每年1分,年满15年以上的均计15分。

2)办案数量(30分):主要考核个人结案总数在所在业务部门结案平均数中所占的比例。请示案件有书面请示报告,经过认真阅卷,并作出书面答复的,计算为1件普通案件;审监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每8件计算为1件普通案件。庭长或审判长每签发5件裁判文书计算为1件个人结案数,审监庭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每签发40件裁判文书计算为1件个人结案数。行政庭、赔偿办按照两部门平均结案数计算部门结案数。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个人结案总数占所在业务部门结案平均数不足100%,每降1个百分点,扣0.2分;但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虽低于本部门平均结案数,但高于刑事各庭、民事各庭综合平均数的,不予扣分。庭长个人结案数占所在业务部门结案平均数不足3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办理执行监督、信访、查控等案件,未完成规定任务的,每少1件扣0.5分。

因单位安排或法定事由(产假、婚假等)暂时离开审判岗位的,或者于2014年8月1日之后到审判部门工作的,该年办案数除以实际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时间(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超过10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20天按1个月计算),再乘以12,作为全年的办案数。

3)办案质量(20分):主要考核案件维持率、案件质量评查两项指标。

案件维持率计15分:A.一审案件维持率计8分:民事案件维持率不足80%、刑事案件维持率不足85%、行政案件维持率不足75%、实际执行率不足70%,每1个百分点,扣0.1分。B.生效案件维持率计7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维持率不足90%,执行裁定书维持率不足90%,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案件质量评查计5分:每评查出1件不合格案件扣2分,每评查出1件缺陷案件扣1分,每评查出1件有瑕疵案件扣0.5分。

4)办案效率(效果)(10分):主要考核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信访投诉率两项指标。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计6分,以98%为警戒值,超出警戒值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信访投诉率计4分,以0.5%为警戒值,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以上工作职务、工作时间的数据由政治部提供,信访投诉数据由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办提供,其它数据由审管办提供;审管办不掌握的数据,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审管办审核。

3、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业绩考核

1)审管办:主要考核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A.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主任5分、副主任4分、审判员3分、助审员2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1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际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不予计算。每年1分,年满15年以上的均计15分。

B. 个人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30分):办案数量计15分,未完成规定办案任务的,每少1件扣0.5分。办案质量计10分,一审案件(包括调撤案件)维持率在80%以下,生效案件维持率不足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评查出1件不合格案件扣2分,每评查出1件缺陷案件扣1分,每评查出1件有瑕疵案件扣0.5分。办案效率(效果)计5分,超出法定审限结案或出现信访投诉的,每件扣0.5分。

C.履行岗位职责情况(20分):结案审查工作中完成分配的案件结案审查任务,每少1件扣0.1分;案件评查工作中完成分配的案件评查任务,每少1件扣0.5分;司法统计、绩效考核、案件质量通报等工作中,有一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扣0.5分;目标责任考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中,有一项未完成的扣0.5分。

D.工作任务完成质量(10分):完成的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因完成质量较差影响到单位整体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

2)研究室:主要考核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A.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主任5分、副主任4分、审判员3分、助审员2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1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际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不予计算。每年1分,年满15年以上的均计15分。

B. 个人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30分):办案数量计15分,未完成规定办案任务的,每少1件扣0.5分。办案质量计10分,一审案件(包括调撤案件)维持率在80%以下,生效案件维持率不足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评查出1件不合格案件扣2分,每评查出1件缺陷案件扣1分,每评查出1件有瑕疵案件扣0.5分。办案效率(效果)计5分,超出法定审限结案或出现信访投诉的,每件扣0.5分。

C.履行岗位职责情况(20分):每年完成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文件等文字材料起草任务,每少完成1件扣0.5分;每年撰写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各一篇,完成参阅案例报送任务,每少完成1篇扣0.5分;每年编发《延安法院调研信息》《延安法院审判参考》各3期,每少1期扣0.5分;完成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中,每少完成1项扣0.5分。

D.工作任务完成质量(10分):完成的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因完成质量较差影响到单位整体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

以上工作情况资料由被考核人员所在部门及政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4、综合行政部门审判人员的业绩考核

 主要考核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分):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主任(处长)5分、副主任(副处长)4分、审判员3分、助审员2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1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际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不予计算。每年1分,年满15年以上的均计15分)。

2)个人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30分):办案数量计15分,未完成规定办案任务的,每少1件扣0.5分。办案质量计10分,一审案件(包括调撤案件)维持率在80%以下,生效案件维持率不足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评查出1件不合格案件扣2分,每评查出1件缺陷案件扣1分,每评查出1件有瑕疵案件扣0.5分。办案效率(效果)计5分,超出法定审限结案或出现信访投诉的,每件扣0.5分。

3)履行岗位职责情况(20分):本职工作中,有一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扣0.5分;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中,有一项未完成的扣0.5分。

4)完成工作任务质量(10分):完成的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因完成质量较差影响到单位整体工作的,每一项扣0.5分。

以上工作情况资料由被考核人员所在部门及政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二)综合能力考核(20分)

1)考核遵守廉政纪律、职业操守、从业规定等情况(10分):受过警告处分已经解除的扣1分,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已经解除的扣2分,受过记过处分已经解除的扣3分;被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或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

2)民主测评(5分):在全院在编在职干警范围内按“优秀100分”、“良好90分”、“一般80分”三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取平均值,按5%计算民主测评分数。

3)调研奖励和立功受奖(5分):调研奖励计2分,其中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2分;受到省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1分;受到市中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0.5分。获得2次以上不同等级机构奖励的,以最高等级机构的奖励计算分数;获得2次以上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只按照1次奖励计算。

立功受奖计3分,其中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3分;受到省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2分;受到市中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1分。受到2次以上不同等级机构奖励的,以最高等级机构的奖励计算分数;受到2次以上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只按照1次奖励计算。

以上人员的廉政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供,立功受奖情况由政治部负责提供,调研奖励情况由研究室负责提供,民主测评由政治部组织实施。

五、考核结果

各责任部门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的同时进行考核打分,由政治部进行初审并汇总考核成绩;司改办再次审核后予以公布,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须在三日内提出意见,司改办审核后认为合理的予以采纳;司改办确定考核成绩后,报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六、工作纪律

1、要严格执行中院在首批员额法官遴选时下发的《延安两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十项纪律》要求,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2、法官干警对遴选工作有意见的,必须首先向院党组实名提出意见,决不允许越级提出;对院党组处理结果仍有意见的,可向上一级法院实名反映情况;出现匿名反映、越级反映、不实反映的,一律按照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严肃问责追责,一律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七、本细则由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报省法院备案。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