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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0 16:35:53 打印 字号: |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

员额法官遴选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办法》已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院司改办。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陕西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陕西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方案》《陕西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指导意见》《陕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陕西法院第二批员额法官遴选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入选员额法官,是在省法院统一部署和监督指导下,依照遴选程序,通过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从本院现有审判人员中择优遴选员额法官。

第二批员额法官指标数量根据省法院统一分配员额数量确定。

第三条 员额法官遴选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正确方向。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明确员额配置比例和岗位职责要求。确定法官员额时,应当打破部门界限,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遴选。员额配置应当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办公室、政工党务、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司法技术等部门不得设置员额岗位。根据《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的比例。

(三)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按照德才兼备要求,严格遴选标准,注重执法办案能力和工作实绩,引导优秀法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四)坚持平稳有序。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思想问题,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乱、队伍稳定。

(五)坚持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因工作需要调整至综合行政岗位或本人申请退出,或入额后拒绝、懈怠办案,或没有合理理由一年内未完成规定办案任务,或根据办案责任制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等不宜继续担任员额法官的,应按程序退出法官员额。

第二章 入额条件

第四条 入额法官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截止2017年7月31日,担任审判职务且承办案件满两年以上;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五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以上;

3、属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经公务员登记且在职在岗;

4、一般应当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改前已经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上法律职务的,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的身体条件;

6. 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加员额法官遴选:

1、在审判一线的审判人员近两年办案数量未达到规定任务数的;

2、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等纪律处分影响使用期限未满的;

4、申请退出法官员额已经本院党组研究同意的;

5、具有其他需要暂缓参加员额遴选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员额法官遴选:

1、近三年因严重违反审判纪律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3、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前(2017年7月31日前)已提前离岗的;

4、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从事律师、司法拍卖、司法审计等法律职业,未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

5、其他不得遴选入额的情形。

第三章 入额规定

第七条 入额方式:

员额法官遴选坚持“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原则,院长采取考核的方式入额,其他人员采取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入额。考试、考核总成绩为100分,其中,考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

第八条 综合行政部门法官入额后任职规定:

在综合行政部门工作的法官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入额后,应调整至审判业务岗位,不得继续在综合行政部门任职,是领导干部的应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入额后,必须按照中院办案任务规定,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动员部署。根据省法院《实施方案》,召开干部大会安排部署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公布第二批员额法官选任的数量、遴选条件等,明确遴选工作程序、考核办法及相关要求。同时,通过召开干部会议、部门会议、领导与干警个别谈话等方式,做好司法改革政策的学习、解读、宣传,使全体干警熟悉政策、领会精神。院领导与干警逐一谈心,摸清干警个人选岗意愿,为员额法官选任和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做好准备。

(二)个人报名。符合员额法官遴选条件的审判人员,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参加员额法官遴选的书面申请。申请入选员额法官人员须填写《申请入选员额法官人员报名表》,并作出入额后在一线办理案件、按要求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办案责任的承诺。综合行政部门的审判人员申请入额的,同时应作出入额后服从组织安排的承诺。政治部(科)主任(科长)、纪检组长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申请入额的,应作出入额后不再担任综合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承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省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备案。经统一遴选程序入额后,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

(三)资格审查。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本院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情况上报省法院。资格审查重点审查报名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年龄、是否具有暂缓及不得参加员额法官遴选的情形以及政治操守、职业素养和廉政纪律等。

(四)考试。

1、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闭卷进行。考试内容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等专业性试题,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等实际办案能力。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报名时明确参加的考试类别。

2、省法院负责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提前3天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中院接到本院及辖区法院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后,收集汇总辖区法院参加考试人员信息,按要求配合省法院组织本辖区法院考试人员按期参加考试。

3、省法院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组织人员完成笔试的阅卷、汇总考试成绩等工作,并反馈给各法院。

(五)考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审管办、司改办根据我院《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细则》规定,对本院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应当以客观量化评价为主,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候选人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重点考察近三年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等主观评价主要针对政治、廉政、作风等方面,分值合计不得超过考核分值的30%。已转任法官助理的,根据岗位职责确定业绩考核内容。

申请入额审判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院长、副院长,其他有审判职务的党组成员和审委会专职委员的考核结果需报省法院司改领导小组审核。

(六)提出人选建议。

1、院党组按照遴选计划和差额比例1:1.2的要求,根据考试、考核情况,择优提出本院候选员额法官建议人选。推荐的建议人选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建议人选名单和推荐材料经审核后,由政治部报省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

2、省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经审查后统一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进行专业资格审查。

(七)公布任命

省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收到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建议入额人选名单后及时反馈至全省法院。院党组根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反馈的建议入额人选名单,结合本院实际,研究确定本院员额法官人选,并将确定的员额法官人选在本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用的,将所遴选的员额法官在辖区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要及时完成第二批员额法官《陕西法院入选员额法官审批表》的填报和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及相关薪酬待遇落实等工作。入选为员额法官的助理审判员,应同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员职务。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遴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遴选纪律,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作弊。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选任资格、依法撤销任命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遴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规定,不得有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等行为。凡在资格审查、能力测评、考察等环节中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参与选任工作、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遴选员额法官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处、司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