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折算办法(试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办案任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折算办法(试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办案任务的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5月15日延安中院审判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9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折算办法(试行)
为了客观评估本院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在借鉴省法院《办法》、广泛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考我院目标任务考核相关规定,拟采用以一件普通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及执行复议案件作为标准案,根据审级、诉讼程序对案件分类,并对案件类型及审理中出现的可能增加审理难度、影响法官工作量等特殊情形分别设定系数的方法,通过案件系数把每类案件折算为标准案件量计算,最终达到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统一标准客观核算的目的。具体办法说明如下:
一、确定案件类型
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根据审级、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分类,均选取审判执行管理系统中可提取数据的案件类型。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某些可能增加审理难度、影响法官工作量的情形,列为特殊情况。
1、主要案件类型
(1)一审案件;
(2)二审案件;
(3)再审案件;
(4)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5)赔偿案件;
(6)请示案件;
(7)减刑、假释案件;
(8)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9)指定、提级、移交、协商、监督管辖案件;
(10)执行实施案件;
(11)恢复执行(并实际执行)案件;
(12)对诉讼保全的执行实施案件;
(13)执行复议案件;
(14)执行异议案件;
(15)执行申诉案件;
(16)指定执行案件;
(17)委托执行案件;
(18)司法救助案件。
2、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情况
(1)民事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类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公司破产清算、公益诉讼的案件;
(2)一审案件审理中对管辖权异议做出书面裁定的;
(3)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的;
(4)民事案件审理中做出诉讼保全裁定并实施的;
(5)民事、行政案件中原告人数众多的;
(6)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集资、省管干部以上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由的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7)案件审理中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
(8)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被执行人的;
(9)移送卷宗请示并书面答复的;
(10)本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
(11)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
(12)被告一致、法律关系一致、原告不同,可以一并批量处理,且案件数量在3件以上的系列案(俗称“串案”或“窝案”);
(13)卷宗册数超过一定数量的;
(14)需要专案办理的重、特大案件。
二、设定案件系数
1、一级系数。通过将每种类型案件与普通二审案件审理难度比较,给各类型案件确定一个一级系数。
系数为1的案件类型:
(1)民事、行政二审案件,1;
(2)执行复议案件,1;
(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包括赔偿案件),1;
系数大于1的案件类型:
(4)刑事一审案件,3(1件折2个标准案);
(5)民事(包括仲裁和劳动仲裁案件)、行政一审案件和赔偿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6)执行(包括委托执行)实施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7)恢复执行(并实际执行)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8)再审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案件),2.5(1件折2.5个标准案);
(9)刑事二审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10)请示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件,并书面答复的),2(1件折2个标准案)。
系数小于1的案件类型:
(11)执行异议案件,0.6(2件折1.2个标准案);
(12)对诉讼保全的执行实施案件,0.5(2件折1个标准案);
(13)执行申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的),0.5(2件折1个标准案);
(1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0.4(2.5件折1个标准案);
(15)司法救助案件,0.2(5件折1个标准案);
(16)减刑、假释案件, 0.125(8件折1个标准案);
(17)指定执行案件,0.1(10件折1个标准案);
(18)评查的刑事案件,0.1(10件折1个标准案);民事、行政案件,0.067(15件折1个标准案);执行案件,0.05(20件折1个标准案);
(19)结案审查案件,0.02(50件折1个标准案);
(20)因单位安排或法定事由(产假、婚假等)暂时离开审判岗位的(包括参与案件评查但评查案件较少或者没有评查案件的人员),以该年办案数除以实际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时间(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超过10天按0.5月计算,超过20天按1个月计算),再乘以12,作为全年的办案数。
2、二级加(减)权系数。通过评估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特殊情况对案件审理难度、法官工作量的影响,给各种特殊情况设定一个二级加(减)权系数。
加权系数:
(1)民事案件中(不含管辖等程序性处理的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类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公司破产清算、公益诉讼的案件,每件另加0.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涉及此类案件,每件另加0.3;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的案件,每件加0.3;
(2)一审案件审理中对管辖权异议做出书面裁定的,每件另加0.2;
(3)受理反诉的,每件另加0.5;
(4)民事案件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每件另加1;
(5)原告人数众多的民事、行政案件,原告超过10人的,每增加一人另加0.1,最多不能超过5;申请再审案件比照办理;
(6)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集资、省管干部以上重大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每件另加1;刑事申诉案件中涉及此类案件,每件另加1;
(7)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每件另加2;
(8)二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件另加0.3;
(9)刑事被告人数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另加0.2,或者犯罪宗数超过3宗以上的,每增加1宗另增0.2;刑事申诉人较多的,比照办理;
(10)案件审理中进行司法救助的,每件另加0.2;
(11)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每增加一人另加0.1;
(12)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并兑现全部案款的,以及行政案件撤诉的,每件加1;
(13)卷宗册数超过5本,每增加一本另加0.1;
减权系数:
(14)延长审限案件,每件减0.2;
(15)本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每件减0.7;
(16)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每件减0.5;
(17)系列案,以2件为基数,按照3-50件每3件折1件、51-100件每5件折1件、101件以上每10件折1件的折算标准确定系数,分段累进计算。
三、折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标准案数=(一级系数±二级系数)×1×自然案件数
2、方法说明:
(1)确定一件普通二审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作为标准案,即单位“1”;
(2)每个案件根据所属案件类别确定一级系数,如有特殊情形再加二级系数(二级系数中有多重加(减)权规定的,累计计算),将一、二级系数合并,作为该案件的最终系数;
(3)通过“系数×1×自然案件数”最终折算为标准案数。
四、说明
1、对办理的重特大案件,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考核部门会同审管办评估工作量后,单独折算。
2、对于立案接待、信访等非诉讼事务的折算,由考核部门另行规定。
3、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办案任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办案任务,提高办案质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法官员额的审判人员必须办理案件;非因合理事由、并履行审批手续,未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法官必须退出员额法官序列。
第三条 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标准案件折算办法(试行)》,在计算近三年标准案件数量基础上,对本年度标准案件结案任务进行测算;并按照结案任务比例,测算出员额法官年度标准案件结案数。
第四条 员额法官年平均办理标准案数量,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公布。副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本部门员额法官平均数的90%;庭长(包括综合处处长)、执行局长办案数不低于本部门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60%;审委会专委办案数不低于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2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审管办、研究室入额法官办案数参照副院长的办案任务执行。
第五条 当年实际案件数量高于或者低于测算案件数量的,按照相关人员的相应比例进行递增或者递减。
第六条 院庭长要带头办理分管业务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七条 审判管理部门每年下达办案任务,各庭要科学分解办案任务,认真落实办案责任。
第八条 专职办案的未入额法官办案数参照对应的入额法官办案任务确定,兼职办案的未入额法官办案数参照对应的入额法官办案任务的30%确定,办案数量作为今后员额法官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司改办、审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理标准案
数量及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执行
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数量
审管办根据《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件折算办法(试行)》,在计算近三年标准案件数量基础上,对2017年度标准案件测算,员额法官平均办理标准案数量为100件。其中刑事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50件,民事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100件,行政审判、审判监督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80件,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3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