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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折算办法(试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办案任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9 11:25:35 打印 字号: |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折算办法(试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办案任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折算办法(试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办案任务的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5月15日延安中院审判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9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折算办法(试行)

 

为了客观评估本院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在借鉴省法院《办法》、广泛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考我院目标任务考核相关规定,拟采用以一件普通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及执行复议案件作为标准案,根据审级、诉讼程序对案件分类,并对案件类型及审理中出现的可能增加审理难度、影响法官工作量等特殊情形分别设定系数的方法,通过案件系数把每类案件折算为标准案件量计算,最终达到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统一标准客观核算的目的。具体办法说明如下:

一、确定案件类型

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根据审级、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分类,均选取审判执行管理系统中可提取数据的案件类型。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某些可能增加审理难度、影响法官工作量的情形,列为特殊情况。

1、主要案件类型

1)一审案件;

2)二审案件;

3)再审案件;

4)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5)赔偿案件;

6)请示案件;

7)减刑、假释案件;

8)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9)指定、提级、移交、协商、监督管辖案件;

10)执行实施案件;

11)恢复执行(并实际执行)案件;

12)对诉讼保全的执行实施案件;

13)执行复议案件;

14)执行异议案件;

15)执行申诉案件;

16)指定执行案件;

17)委托执行案件;

18)司法救助案件。

2、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情况

1)民事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类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公司破产清算、公益诉讼的案件;

2)一审案件审理中对管辖权异议做出书面裁定的;

3)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的;

4)民事案件审理中做出诉讼保全裁定并实施的;

5)民事、行政案件中原告人数众多的;

6)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集资、省管干部以上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由的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7)案件审理中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

8)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被执行人的;

9)移送卷宗请示并书面答复的;

10)本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

11)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

12)被告一致、法律关系一致、原告不同,可以一并批量处理,且案件数量在3件以上的系列案(俗称“串案”或“窝案”);

13)卷宗册数超过一定数量的;

14)需要专案办理的重、特大案件。

二、设定案件系数

1、一级系数。通过将每种类型案件与普通二审案件审理难度比较,给各类型案件确定一个一级系数。

系数为1的案件类型:

1)民事、行政二审案件,1;

2)执行复议案件,1;

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包括赔偿案件),1;

系数大于1的案件类型:

4)刑事一审案件,3(1件折2个标准案);

5)民事(包括仲裁和劳动仲裁案件)、行政一审案件和赔偿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6)执行(包括委托执行)实施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7)恢复执行(并实际执行)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8)再审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案件),2.5(1件折2.5个标准案);

9)刑事二审案件,2(1件折2个标准案);

10)请示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件,并书面答复的),2(1件折2个标准案)。

系数小于1的案件类型:

11)执行异议案件,0.6(2件折1.2个标准案);

12)对诉讼保全的执行实施案件,0.5(2件折1个标准案);

13)执行申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的),0.5(2件折1个标准案);

1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0.4(2.5件折1个标准案);

15)司法救助案件,0.2(5件折1个标准案);

16)减刑、假释案件, 0.125(8件折1个标准案);

17)指定执行案件,0.1(10件折1个标准案);

18)评查的刑事案件,0.1(10件折1个标准案);民事、行政案件,0.067(15件折1个标准案);执行案件,0.05(20件折1个标准案);

19)结案审查案件,0.02(50件折1个标准案);

20)因单位安排或法定事由(产假、婚假等)暂时离开审判岗位的(包括参与案件评查但评查案件较少或者没有评查案件的人员),以该年办案数除以实际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时间(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超过10天按0.5月计算,超过20天按1个月计算),再乘以12,作为全年的办案数。

2、二级加(减)权系数。通过评估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特殊情况对案件审理难度、法官工作量的影响,给各种特殊情况设定一个二级加(减)权系数。

加权系数:

1)民事案件中(不含管辖等程序性处理的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类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公司破产清算、公益诉讼的案件,每件另加0.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涉及此类案件,每件另加0.3;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的案件,每件加0.3;

2)一审案件审理中对管辖权异议做出书面裁定的,每件另加0.2;

3)受理反诉的,每件另加0.5;

4)民事案件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每件另加1;

5)原告人数众多的民事、行政案件,原告超过10人的,每增加一人另加0.1,最多不能超过5;申请再审案件比照办理;

6)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集资、省管干部以上重大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每件另加1;刑事申诉案件中涉及此类案件,每件另加1;

7)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每件另加2;

8)二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每件另加0.3;

9)刑事被告人数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另加0.2,或者犯罪宗数超过3宗以上的,每增加1宗另增0.2;刑事申诉人较多的,比照办理;

10)案件审理中进行司法救助的,每件另加0.2;

11)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每增加一人另加0.1;

12)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并兑现全部案款的,以及行政案件撤诉的,每件加1;

13)卷宗册数超过5本,每增加一本另加0.1;

减权系数:

14)延长审限案件,每件减0.2;

15)本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每件减0.7;

16)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每件减0.5;

17)系列案,以2件为基数,按照3-50件每3件折1件、51-100件每5件折1件、101件以上每10件折1件的折算标准确定系数,分段累进计算。

三、折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标准案数=(一级系数±二级系数)×1×自然案件数

2、方法说明:

1)确定一件普通二审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作为标准案,即单位“1”;

2)每个案件根据所属案件类别确定一级系数,如有特殊情形再加二级系数(二级系数中有多重加(减)权规定的,累计计算),将一、二级系数合并,作为该案件的最终系数;

3)通过“系数×1×自然案件数”最终折算为标准案数。

四、说明

1、对办理的重特大案件,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考核部门会同审管办评估工作量后,单独折算。

2、对于立案接待、信访等非诉讼事务的折算,由考核部门另行规定。

3、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办案任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办案任务,提高办案质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法官员额的审判人员必须办理案件;非因合理事由、并履行审批手续,未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法官必须退出员额法官序列。

第三条  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标准案件折算办法(试行)》,在计算近三年标准案件数量基础上,对本年度标准案件结案任务进行测算;并按照结案任务比例,测算出员额法官年度标准案件结案数。

第四条  员额法官年平均办理标准案数量,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公布。副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本部门员额法官平均数的90%;庭长(包括综合处处长)、执行局长办案数不低于本部门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60%;审委会专委办案数不低于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2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审管办、研究室入额法官办案数参照副院长的办案任务执行。

第五条  当年实际案件数量高于或者低于测算案件数量的,按照相关人员的相应比例进行递增或者递减。

第六条  院庭长要带头办理分管业务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七条  审判管理部门每年下达办案任务,各庭要科学分解办案任务,认真落实办案责任。

第八条  专职办案的未入额法官办案数参照对应的入额法官办案任务确定,兼职办案的未入额法官办案数参照对应的入额法官办案任务的30%确定,办案数量作为今后员额法官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司改办、审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全院员额法官平均办理标准案

数量及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执行

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数量

 

审管办根据《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件折算办法(试行)》,在计算近三年标准案件数量基础上,对2017年度标准案件测算,员额法官平均办理标准案数量为100件。其中刑事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50件,民事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100件,行政审判、审判监督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80件,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办理标准案件数量不少于30件。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