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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16-09-01 15:55:42 打印 字号: | |

为了做好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确保遴选工作程序公正、标准统一,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职业操守良好的审判人员遴选为员额法官,根据《陕西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指导意见》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办法》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审判人员遴选员额法官考核工作。

二、组织工作

员额法官遴选考核工作在省法院统一领导下开展。本院考核工作由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

本院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审判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业绩考核和综合能力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成绩按相应比例折算后计入总成绩。

(一)业绩考核(70分)

1、院长、主管办案的副院长、有审判职务的党组成员和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业绩考核:

1)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20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10分,其中院长10分,副院长、具有审判职务的党组成员9分、专职审委会委员8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10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足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不予计算。每年0.5分,年满20年以上的均计10分)。

2)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三年中审判权及审判管理权监督职责履行情况(50分)。

A.个人办案数量、质量、效率(10分):办案数量计4分,三年中平均每年办理2件得4分,每少1件扣0.5分;办案质量计3分,维持案件(包括调撤案件)在80%以下的,每降一个百分点扣0.05分;办案效率计3分,超出法定审限结案每件扣0.5分。

B.签发裁判文书的数量(15分):三年中签发裁判文书数量10件以上计5分,每少1件,扣0.5分;签发的文书质量计5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案由定性不准、主文模糊等问题的,每一件扣0.2分。

C. 参加审委会案件评议情况(15分):三年中参加审委会案件评议,无故缺席1次扣1分。

D.参加庭审观摩(5分):三年中参加单位组织的庭审观摩,无故缺席1次扣0.5分。

E.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数量(5分):三年中担任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判长主持庭审少于5次的,每少1次扣1分。

上述工作职务、工作时间由政治部负责提供,其它工作情况由审管办负责提供。

2、审判庭审判人员的业绩考核

主要考核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工作时间、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效果)三项审判绩效指标。

1)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10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庭长5分、副庭长4分、审判员、助审员3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足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不予计算。每年0.25分,年满20年以上的均计5分)。

2)办案数量考察指标(25分):主要考核三年来结案贡献度,即个人结案总数在所在业务部门结案平均数中所占的比例。请示案件有书面请示报告,经过认真阅卷,并做出书面答复的,等同为1件普通案件;审监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每8件计算为1件普通案件。庭长或审判长每签发5件裁判文书计算为1件个人结案数,审监庭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文书签发每40件计算为1件个人结案数。行政庭、赔偿办按照两部门平均结案数计算部门结案数。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个人结案总数占所在业务部门结案平均数不足100%,每降1个百分点,扣0.2分;办理民事案件虽低于本部门平均结案数,但高于民一、民二、民三庭综合平均数的,不予扣分。庭长个人结案数占所在业务部门结案平均数不足30%的,每降1个百分点,扣0.2分。

因单位安排或法定事由(产假、婚假等)暂时离开审判岗位的,或者于2013年7月1日之后到审判部门工作的,该年办案数除以实际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时间(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超过10天按0.5月计算,超过20天按1个月计算),再乘以12,作为全年的办案数。

3)办案质量考察指标(20分):主要考核案件维持率、案件质量评查两项指标。

案件维持率计15分:A.一审案件维持率计8分:民事案件维持率不足80%、行政案件维持率不足75%、刑事案件维持率不足85%、实际执行率不足70%,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B.生效案件维持率计7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维持率不足90%,执行裁定书维持率不足90%,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案件质量评查计5分:每评查出1件不合格案件,扣1.5分,每评查出1件缺陷案件扣0.5分,每评查出1件合格案件扣0.2分,每评查出1件有瑕疵的案件扣0.1分。

4)案件效率(效果)考察指标(15分):主要考核三年中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调解(和解)撤诉率、信访投诉率3项指标。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计8分,以98%为警戒值,超出警戒值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调解(和解)撤诉率计4分,其中民事案件低于20%,每降1个百分点,扣0.2分;刑事、行政、执行案件低于10%,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信访投诉率计3分,以0.5%为警戒值,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以上工作职务、工作时间的数据由政治部提供,信访数据由纪检组监察室提供,其它数据由审管办提供。

3、研究室、审管办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业绩考核:

1)审管办:主要考核审判职务、审判工作时间、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结案审查、案件评查等情况。

A.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10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主任5分、副主任4分、审判员、助审员3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足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不予计算。每年0.25分,年满20年以上的均计5分)。

B.结案审查(30分):完成分配的案件结案审查任务,每少1件扣0.01分。

C.案件评查(30分):完成分配的案件评查任务,每少1件扣0.1分。

2)研究室:主要考核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审判工作时间、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A. 从事审判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10分)从事审判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主任5分、副主任4分、审判员、助审员3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足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不予计算。每年0.25分,年满20年以上的均计5分)

B.三年中完成工作计划、总结、人代会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会议领导讲话、重要文件等文字材料起草、印制任务计10分,每少完成1件扣1分。

C.三年中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向省法院提交调研报告10篇计10分,每少1篇扣1分。

D.三年中每年组织开展审判理论研究,向省法院提交学术论文10篇计10分,每少1篇扣1分。

E.三年中每年撰写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计10分,每少1件扣5分。

F.三年中每年向省法院报送参阅案例8则计5分,每少1则扣0.5分。

G.三年中每年编发《延安法院调研信息》3期,从2015年开始每年编发《延安法院审判参考》3期,计5分,每少1期扣1分。

H.三年中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计10分,每少完成1件扣0.5分。

以上情况由政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4、非一线审判人员的业绩考核:

1)工作职务及工作时间(10分):工作职务计5分,其中主任(或处长)5分、副主任(副处长)4分、审判员、助审员3分。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计5分,从初任法官时间起算(含不同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工作经历),按从事审判工作实足年限计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不予计算。每年0.25分,年满20年以上的均计5分)。

2)离开审判一线前三年在审判一线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等情况(30分):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审判庭审判人员相同项目和标准,成绩除以2作为非一线审判人员业绩考核该内容的考核成绩。

3)近三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0分)。

A.本职工作计10分,有一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扣2分;

B.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计10分,有一项未完成的扣2分;

C.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计10分,完成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或者因完成质量较差影响到单位整体工作的,每一项扣2分。

以上工作情况由审管办、立案庭、办公室、政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二)综合能力考核(30分)

1)考核遵守廉政纪律、职业操守、从业规定等情况(主要参考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务员考核情况)(10分):优秀计100分、称职计80分,三年公务员考核情况取平均值,按10%计算公务员考核分数。受过警告处分已经解除的扣1分,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已经解除的扣2分,受过记过处分已经解除的扣3分;被纪检组、监察室诫勉谈话或被单位通报批评的扣0.5分。

2)民主测评(10分):在全院在编在职干警范围内按“优秀10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不合格40分”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取平均值,按10%计算民主测评分数。

3)调研奖励和立功受奖(10分):调研奖励计5分,其中调研报告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5分;受到省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3分;受到市中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1分。获得2次以上不同等级机构奖励的,以最高等级机构的奖励计算分数。获得2次以上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只按照1次奖励计算。

立功受奖计5分,其中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5分;受到省法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3分;受到市中院或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得1分。受到2次以上不同等级机构奖励的,以最高等级机构的奖励计算分数。受到2次以上同等级机构奖励的,只按照1次奖励计算。

以上人员的廉政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供,公务员考核、立功受奖情况由政治部负责提供,调研奖励情况由研究室负责提供,民主测评由司改办组织实施。

(三)考核由院司改领导小组实施,按照审判业务内容分类进行。案件考核相关数据在有关部门提供,由司改办初审后予以公布,被考核人员对数据统计有异议的在三日内提出意见,司改办审核后认为合理的予以采纳;司改办按照最终确定的数据计算每个人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报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四)考核结果运用

1、院长、主管办案的副院长和曾获得全国法院模范法官、全国法院优秀法官、全国法院优秀女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审判岗位的审判人员按考核结果确定最终的成绩。

2、对其他审判人员根据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计算确定最后的成绩。

3、考核考试结果由司改办统一汇总后报送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后的入额候选人员,并呈报省法院审核。

五、工作要求

参加遴选人员,应自觉遵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作弊。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遴选资格、依法撤销法官任命;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遴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细则由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报省法院备案。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