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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19 15:22:2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确保合议庭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

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院长、副院长、庭长承办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应当以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院长行使以下审判管理权:

1、领导全院审判管理工作,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2、研究、制定、批准审判宏观决策和规划;

   3、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4、听取副院长、庭长、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5、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全院审判工作经验。

第五条 副院长行使以下审判管理权:

1、协助院长分管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审判宏观决策和规划并督促执行,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2、向院长报告分管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或其他专项审判管理工作;听取分管审判庭庭长、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3、根据审判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

4、协调组织重大案件的庭审和规模较大的强制执行活动;

5、完成院长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庭长行使以下审判管理权:

1、分析本审判庭审判质效状况和审判态势;

2、研究制订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

3、组织对本审判庭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

4、在本审判庭内部加强统一同类型案件裁判尺度;

5、向院长、副院长报告本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6、对本审判庭审判流程进行管理;

7、根据审判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

8、负责本审判庭的审判资源管理;

9、协助主管副院长组织重大案件的庭审和规模较大的强制执行活动;

10、负责组织对本业务领域的调研和对下指导;

11、完成院长、副院长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副庭长应以审理案件作为主要工作,同时协助庭长行使上述审判管理权。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估和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审判委员会事务、审判质效考核、审判事务性工作管理等综合性审判管理工作,由院长授权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负责。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在权限内对审理中的案件行使监督权。合议庭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接受院长、副院长、庭长的监督。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行使以下审判监督权:

1、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案件存在错误,可能引起再审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副院长发现上述案件,可以向院长申请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2、对审判庭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3、院长依法审批有关程序性事项,并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副院长按照院长授权,可以对由院长审批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批,并签发相关法律文书;

4、签发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

5、组织或委托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6、对重大案件和社会热点案件进行审判效率督促。

第十条 庭长行使以下审判监督权:

1、庭长发现本审判庭已生效的案件存在错误,可能引起再审的,可以按程序向院长申请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2、对于合议庭认为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3、应合议庭的要求,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为案件审理提供咨询;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的案件,在裁判文书提交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发前进行审核;

5、对本审判庭承办的案件进行审判效率督促;

6、对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7、向院长提交本审判庭需由院长审批的程序性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有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咨询或报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第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应做到全程留痕。除审判效率督促外,所有监督行为应形成书面材料入卷归档,并上传至网上办案系统;所有审批或审阅事项均应通过电子表单进行操作,并将电子表单入卷归档;对裁判文书的修改,应通过网上办案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未参加合议庭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在行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时,除本办法规定的以外,不得以包括下列方式在内的任何方式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1、不得要求合议庭改变裁判结果;

2、不得要求合议庭在作出决议前向其汇报案件实体处理意见;

3、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

4、不得列席合议庭讨论案件;

5、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

6、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由院长、庭长签发的裁判文书外,不得越权签发其他裁判文书。

院长、副院长、庭长有干预个案实体审判行为的,合议庭应记录在案,入卷备查。

第十四条 《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清单》为本办法的附件,院长、副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应当严格遵守清单所列权限,超出清单范围的权力不得行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清单

 

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清单

 

 一、审判管理权清单

(一)院长的审判管理权

1、领导全院审判管理工作。

  (1)行使或委托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行使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等审判管理各项职能;

   (2)决定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目标;

   (3)确定各项审判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4)对副院长、庭长、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1)对多部门参与的审判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任务分配;

   (2)解决不同管理主体之间的职能空白和职能重叠问题;

   (3)保障与审判管理有关的人员配置和物资配置;

   (4)保障同一法院、同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5)协调与上级或下级法院之间的管理事项。

3、研究、制定、批准审判宏观决策和规划。

   (1)组织对全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态势进行调研和分析,并制定宏观决策和规划;

   (2)组织制定并签发各项审判管理规范性文件;

(3)组织对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专项调研,并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4、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5、听取副院长、庭长、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管理工作汇报,或要求上述人员或机构向其汇报工作。

6、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全院审判工作经验。

必要时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行使部分审判管理权。

(二)副院长的审判管理权

1、协助院长领导主管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审判宏观决策和规划并督促执行,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2、向院长报告主管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或其他专项审判管理工作;听取主管审判庭庭长、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3、根据审判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

4、协调组织需司法行政、法警、后勤等部门配合的重大案件的庭审和规模较大的强制执行活动;

5、完成院长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三)庭长的审判管理权

   1、分析本审判庭审判质效状况和审判态势:

   (1)收集本审判庭的各项司法统计数据;

   (2)对本审判庭的审判态势进行分析通报;

(3)根据本审判庭的质效状况确定管理目标。

2、研究制订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

   3、组织对本审判庭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

   (1)确定案件评查方案和评查人员;

   (2)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3)就个案出现的问题向合议庭反馈;

   (4)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可按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5)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应按程序将线索提交纪检监察部门;

4、在本审判庭内部组织进行统一裁判尺度制度建设:

   (1)按照本审判庭业务范围制定统一裁判尺度的实施意见;

   (2)组织本审判庭审判人员学习上级法院关于统一裁判尺度的意见;

   (3)与其他审判庭协调,保障同一法院、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

   5、向院长、副院长报告本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6、对本审判庭审判流程进行管理:

   (1)制定本审判庭审判流程管理具体意见;

   (2)通过审判管理系统了解本审判庭案件的流程信息;

(3)对审判人员违反审判流程的行为责令改正。

7、根据审判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

   8、负责本审判庭的审判资源管理:

(1)审判人员分配承办案件;

(2)确定本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

   (3)管理本审判庭的审判辅助人员,并向其分配工作;

   (4)合议庭成员因回避、免职、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述管理权按照本院或上级法院规定需集中行使的,依其规定。

9、协助主管副院长组织重大案件的庭审和规模较大的强制执行活动;

10、负责组织对本业务领域的调研和对下指导;

11、完成院长、副院长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二、审判监督权清单

院长、副院长的审判监督权

   1、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案件存在错误,可能引起再审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副院长发现上述案件,可以向院长申请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2、对审判庭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3、院长依法审批以下程序性事项,并签发相关裁判文书:

   (1)本院自行决定的对被告人的逮捕;

(2)由院长决定的回避申请;

(3)采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4)延长审理期限;

(5)执行案件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6)法律规定应由院长审批的其它事项。

副院长按照院长授权,对以上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批,并签发相关裁判文书; 

4、签发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5、组织或委托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6、对重大案件和社会热点案件进行审判效率督促

(1)了解案件所处的办案阶段和审理时间;

(2)了解案件未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或有拖延情况的原因;

(3)对效率较低的案件进行个案效率督促,责令合议庭在合理期间审结案件。

(二)庭长的审判监督权

1、庭长发现本审判庭已生效的案件存在错误,可能引起再审的,可以按程序向院长申请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2、对于合议庭认为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3、应合议庭的要求,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为案件审理提供咨询;

4、经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的案件,在裁判文书提交院长或副院长签发前进行审核;

5、对本审判庭承办的案件进行审判效率督促;

(1)了解案件所处的办案阶段和审理时间;

(2)了解案件未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或有拖延情况的原因;

(3)对效率较低的案件进行个案效率督促,责令合议庭在合理期间审结案件。

6、对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如发现审判人员或辅助人员具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所列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如发现审判人员或辅助人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可能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如发现审判人员或辅助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其他不当行为,应责令改正。

7、向院长提交本审判庭需由院长审批的程序性事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有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三、负面权力清单

未参加合议庭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在行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时,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外,不得以包括下列方式在内的任何方式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1、不得要求合议庭改变裁判结果;

2、不得要求合议庭在作出决议前向其汇报案件实体处理意见;

3、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

4、不得列席合议庭讨论案件;

5、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

 

6、除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由院长、庭长签发的裁判文书外,不得越权签发其他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薛芝